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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第1页)

二、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代理的形式要件

1。明示本人的名义

票据行为的代理采用“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人未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即使确实存在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也不负票据责任,而是由在票据上签章的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的记载必须以能识别其特定的当事人为原则,自然人必须为本名,法人必须为经核准注册的全称,以达到通过签章来体现债务人的目的。

2。载明代理的意思表示

票据法一般都要求,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1]如果没有表明存在代理关系的意思,持票人就很难辨别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代理的意思表示如何记载,票据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通常的记载方式是“某某代理某某”。即使没有“代理”字样,原则上只要依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认为构成代理即可。[2]

3。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行为的代理需要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才能有效,否则会因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这就是说,票据代理以票据代理人的签章为生效要件,如没有签章,即使记载“本人有代理的意思表示”仍不发生票据的代理效力,代理人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二)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代理,以代理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是票据代理的实质要件。票据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产生的意愿可以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本人的意思,委托代理人在一定的权限内为本人进行票据行为;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为本人进行一定的票据行为。不论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都必须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如果没有在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人作出票据行为,本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代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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