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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展伦理学的价值基点(第1页)

第四章发展伦理学的价值基点

一、发展伦理学:能否超越发展中心主义

文化心态是人们从人出发,以人为认识基点,对世界、事物、对象、关系等的总体性、基础性看法。文化心态是理性与**、智慧与情感、知识与意义、自我性与对象性的复杂整合、具体统一;文化心态是人们认识、解释、评价世界的主体性视阈,它存在于人们行为、语言的底层,构成人们行为处事的世界观底版。文化心态具有潜在性、伪装性、复杂性,人们往往不愿、不敢或无法准确表达、直接表露、客观反省自身的文化心态,文化心态是躲在人们行为或语言“面具”后的深层主体态度;但文化心态又并不神秘,人们可以通过观察、体悟、认识对方的行为、言语、观念等把握他人的文化心态,通过历史与现实、自我与他人的比较把握、反省自身的文化心态。把握文化心态,是对一种理论、行为、他人及自身进行总体性把握、趋势性研究的重要内容;树立恰当的文化心态,是合理推进社会实践的重要条件。

(一)发展伦理学的复杂文化心态

发展伦理学兴起于20世纪中后期,以反思发展问题、反省发展路径、确认发展目的为重要任务,其直接理论目标,是希望人们确立一种关于发展的符合伦理精神的合理文化心态。在古莱、可思波、克拉克等看来,人们对发展的现有态度存在深层问题,往往以追求更快的经济发展、更多的物质财富为目标,具有深刻的效率中心主义与经济中心主义色彩,忽视了人是发展的价值轴心,忘记了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美好生活。在他们看来,不考虑人的价值中心地位,没有伦理精神支撑的发展只能是“反发展”,主张对发展进行价值确认,建构一种“发展伦理”,也就是符合伦理精神的发展、有价值的发展、好的发展。具体而言,他们主张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充分考虑并减少发展的可能代价,消除发展对人的可能伤害,充分尊重并实现人的需要、尊严、能力以及平等、自由、参与等权利。

“发展”和“人”是发展伦理学希望兼顾的两个核心范畴。一方面,他们主张并坚守人的价值主体地位,认为在发展与人的关系中,人是目的,发展只是服务于人的工具与手段;另一方面,他们并不反对发展,并不否定经济增长、效率提升对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实现人的全面价值所具有的基础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发展伦理学也就是一门关于如何处理人与发展的关系,如何改善发展,如何具体实现更好发展的建设性的发展批判理论。

表面看来,目前发展伦理对发展的文化态度似乎比较简单,可以概括为“要从人出发来看待发展”或“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具体分析,目前发展伦理学的文化心态又颇为微妙、颇为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中的“人”这个范畴的理解

当克拉克等主张“人”是发展的目的、发展是“人”实现自身价值手段时,这里的“人”是指区别于自然客体的具有统一人性的“一般人”、“自然人”。当可思波等主张发展不能损害弱势者的“人”权,主张尊重弱势者作为“人”的生存与发展等权利时,这里的“人”是指处于具体不平等社会结构中的“社会人”。当古莱等强调要尊重具有不同民族传统的“人”保留其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时,这里的“人”是指生活于世界民族格局中的“民族人”。

对“人”的理解的复杂性,使发展伦理学对“到底是在主张谁的权利、为谁主张权利”等问题的理解比较微妙。有时,古莱等站在“社会人”的立场上为弱势群体、边缘人群主张权利,认为发展不能侵害弱势者的权利;有时,他们站在“民族人”的立场上,主张世界上任何民族都应该在世界发展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有时,他们又站在“自然人”、一般人权的立场上,主张发达国家应该对欠发达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制度援助,主动干预欠发达国家在其国家内的人权侵害行为。

可以看到,当发展伦理学一般性地主张人的发展主体地位时,其“克服发展问题、实现好的发展”的文化态度应该说是比较明确的:在“人”与“发展”的关系中,主张“人”更为重要。但当发展伦理学面对复杂的具体多样的人类群落、民族关系与国家类型时,其文化态度又不可避免地陷入困惑:到底应该为哪类人、哪个民族、哪个国家主张权利?到底谁是发展问题的责任主体?到底谁更有权力建构符合伦理的发展?到底应该以哪个民族、哪个阶层的理念作为发展的价值基础、价值原则?也就是说,对发展伦理进行“主体确认”,即确认发展伦理的认识与行动的主体,是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的一个基本问题。显然,目前的发展伦理学并没有自觉合理地回答这个问题。形成关于发展的合理文化态度,需要进一步反思、明确这个问题。

2。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中的“发展”这个范畴的理解

当可思波等反对经济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时,他们所说的发展,意指经济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当克拉克等主张应该在全球推行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成熟的民主理念,欠发达国家应该推进模仿发达国家进行制度变革,以实现更广泛人权时,他们所说的发展,是指制度的发展、规则的变迁;当古莱等主张少数民族在全球化进程、全球发展浪潮中应该进行文化抵抗,并适当推进自身文化的变迁时,这里的发展又意指文化的变迁、生活方式的转换。

在可思波看来,发展伦理学对“发展”的理解主要有两类四种。一类是描述性、客观性的理解,把发展理解为一个客观的变迁过程;分为两种,“作为基础与结构的变迁的发展”,以及“作为干预行动与主动行动的发展”。一类是规范性、评价性的理解,把发展理解为一个内含主体评价的过程或结果;分为两种,“作为推进行为、好的变化、好的结果的发展”,以及“为进一步改善、改良提供平台、机会、工具、基础的发展”[1]。对“发展”理解的复杂性,使发展伦理学对“什么是真正的发展,什么是好的发展”等问题的理解存在内在矛盾。

如果说,发展是一个客观的经济、物质变迁过程,那么发展与增长有什么区别?如果发展与增长没有区别,那么,所谓的发展伦理学是否应该是“增长伦理学”,即“关于增长的伦理学”?如果说,发展是一个内含主体价值评价的过程,发展已经内含着的人发展、人的主体向度,那么,发展伦理学又是在什么意义上主张人的价值地位,这种主张是否会走向发展理解上的片面人类中心主义?再一步的问题,发展伦理学依据什么认为发展是这个时代的核心主题,并将一直是人类描述、规范自身活动的核心主题词?发展本身是否可以超越,在未来发展可否会成为人类的如烟往事?那么,发展伦理学究竟应该在什么“发展观”基础上,在什么层面、什么限度内主张、倡导人的价值主体地位?显然,对“发展”的理解是发展伦理学始终需要面对的一个本体论问题,没有合理的发展观,也就没有合理的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

3。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中“人”与“发展”互动关系、互动模式的理解

当古莱等强调所谓落后的民族在发展中的文化权利,认为诸多民族的传统观念对未来发展可能具有文化价值时,主张保护、传承各个世族已有的生活方式、体制机制时,他们对发展、发展伦理的理解具有更多的保守主义色彩;当克拉克等强调发达国家应该采取伦理制度行动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制度与生活变迁,以建构一种符合一般、普适人性的全新生活方式、制度体制时,他们对发展、发展伦理的理解具有更多的激进主义色彩;当可思波等既主张不同民族具有其传统权利的同时,又主张应该实现所有人、一般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时,他们对发展、发展伦理的理解是一种既强调保留传统又强调建构新生活的融合主义。

建构一个好的发展、有伦理的发展,是一个几乎能够为所有发展主体所接受的一般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具有统一性、一元性。但问题在于,对什么是好的、什么是有价值的、什么是符合伦理精神的发展,不同的发展主体、人类社群往往具有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看法,比如,保守主义、激进主义、调和主义等,在这个意义上,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又具有深刻的多样性、差异化。发展伦理学对“人”与“发展”互动关系、互动模式的复杂性理解,深层代表了目前人们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上的一元与多样交织、并存的复杂格局。

从发展实践与文化心态的关系看,一方面,对发展与人的关系的多样理解、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的多样性、多元化,是始终伴随发展进程的一个客观事实;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这种对发展理解的多样性、异质性是推进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主体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形成恰当的关于发展、关于发展与人的关系的基本文化认同,又是实现良性、和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知识保障,一个对发展没有基本共识的世界不可能是一个可持续的和平发展世界;在这个意义上,取消文化异质性,建构一个标准化、同一化的关于发展的文化态度,似乎也有其合理性。如何认识和处理一元与多样、统一与特殊、寻根与拓展的复杂关系,也是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的一个基本问题。

(二)发展伦理学文化心态的历史批判

关于发展的文化心态或者说发展心态,其核心内容是对发展的地位、作用、价值、意义的认识、确认。通俗地说,所谓发展心态,就是人们用什么心态来看待发展,人们对发展抱有什么希望,期望通过发展得到什么。是希望通过发展得到一切,非理性地把解决所有问题的希望都托付给被片面理解的发展;还是理性地看待发展的本质与作用,历史地看待人与发展的关系。我们把前一种态度叫作具有非理性色彩的“发展中心主义”,后一种叫作“理性的发展观”。这里需要区别“理性的发展观”和“理性主义的发展观”。“理性主义发展观”是一种以近代科技理性、工具理性为基础的发展观,强调西方理性思维、西方发展模式的至上性,带有深刻的西方中心论色彩。“理性的发展观”则强调用冷静、客观、历史、辩证的态度看待发展本身,在肯定发展巨大进步作用的同时,也历史地对待发展可能具有的深层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理性的发展观”也可以叫作“辩证的发展观”或者“关于发展的辩证法”。

从发展伦理的研究现状看,显然,目前的西方发展伦理学在文化心态上处于“发展中心主义”这个阶段或者说具有浓厚的“发展中心主义”色彩。这突出表现在,古莱等学者在理解“发展”与“人”的关系、建构发展伦理时,没有对“发展”本身进行深层反思、历史批判。在他们看来,发展是人类已然进行的正确的文化选择,现在的问题不是发展有无问题,而是能否在全球、世界所有国家普及发展,特别是普及在西方相对成熟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其所谓的发展伦理,本质上也就是在全球推广、普及发展模式,把所有的人都纳入发展语境下,从而实现发展的普遍化,使所有人都享有基本的现代物质生活条件,享有尊严、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享有以西方为范式的现代民主制度。在他们看来,只要在全球普遍推行他们所主张或认同的“人的发展”、“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模式,也就能够实现有伦理的发展。其发展战略可以简要概括为“通过发展的普遍化实现普遍发展、普遍的美好生活”。

不可否认,古莱、可思波等西方发展伦理学者所进行的发展伦理理想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适应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良好愿望。但问题在于,发展能否具有这种作用?通过发展的普遍化能够实现普遍的美好生活吗?“通过发展的普遍化实现普遍发展”这种策略本身是否有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他们所意指的普遍发展到底确指什么?如果发展只是人类在具体历史阶段的具体、特殊选择,又怎么能够保证发展能够为人类带来普遍永恒的福祉?

显然,需要区别发展的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价值评价范畴的发展,指良性的、符合人的价值需要的变化;其二,作为具体实践过程的发展,特指近代以来以世俗化、祛魅化为本质的现代性、现代化推进过程。如果西方发展伦理学是在价值评价这个层面上使用发展范畴,那么,其所谓“通过发展实现美好生活”只不过是同义反复,因为这里的发展范畴已经内含了美好生活这层含义。如果,西方发展伦理学是在“现代性的推进”这个层面理解发展,那么,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看,现代性的现实化、现代化的推进,并不能保证人类幸福的普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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