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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北京师范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第2页)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二)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就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党代表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三)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党代表列席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等会议,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代表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五)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定期召开党代表座谈会,就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六)党代表所在单位邀请党代表参加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德、能、勤、绩、廉述职考核会,列席民主生活会,向党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在学校党委安排下,联系一定数量的党员和群众,通过适当方式,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所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党委反映。

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党代表调研制度。党代表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对涉及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开展调研。

(一)知情调研:组织代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督办调研:组织代表对学校党委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并向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调研:接受部门或单位的邀请,组织代表对落实党代会重要决议的有关工作,该单位重大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等进行调研,集思广益,达成共识,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代表调研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研活动应根据内容和范围,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每次调研可组织一个或若干个代表小组,调研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党委。代表调研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回答有关问题。代表在调研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章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代表大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具备党代表资格的部分党委职能部门和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一线教师等作为成员。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负责对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设立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组织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和提案处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和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代表开展调研、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代表培训;负责学校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学校党代表的联系。原则上每位委员都应联系党代表,联系名单在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学校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八条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学校党委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党代表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安排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校党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条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党内外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校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代表职务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校党委讨论决定,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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