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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党建制度汇编 北京师范大学党务公开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2页)

第十一条意见收集与反馈

党员群众对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收集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安排专人负责筛选、整理。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答复。如有必要,还应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再公开。

第十二条再公开

对于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再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述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再公开。

第十三条归档管理

建立党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利用工作。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党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学校实际,本着“规范、实用、简明、灵活”和便于党员、群众监督的操作原则,党务公开可以分为党组织内部公开、校内公开和对外公开三种形式。

(一)党组织内部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员代表大会、情况通报会、专项工作会议、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党内会议及文件、简报、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校内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务公开网站、党务公开栏、党建网站、宣传栏、公示牌、板报、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校内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

(三)对外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校园网、广播、电视、报纸、年鉴、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六章党务公开的时限

第十五条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确定公开时限。

(一)长期公开。适用于内容相对固定,如政策措施、文件规定、党组织设置情况、工作程序以及常规性工作等。

(二)定期公开。适用于有一定周期的常规性工作,如党员主题教育活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分期公开。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适用于临时性的和有时效性要求的工作,如发展党员公示、评先评优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应适时进行公开。

(五)及时公开。适用于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党校工作开展情况、干部考核奖惩情况等,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党务公开的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例行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要由本级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除已经实施党务公开的事项外,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委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由领导小组对全校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对自身党务公开工作开展自查;学校聘请党员和群众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形式是否可行有效、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限是否及时、依申请公开是否及时处理等情况。

(三)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召开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负责人汇报会、群众代表座谈会、现场会等多渠道多角度检查了解情况。

(四)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好的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可召开党务公开工作推进会、现场会,起到典型示范的作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指导纠正,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及时性。根据党务公开目录上明确的公开事项责任分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收集、谁反馈”的原则,采用一站式信息管理服务方式,由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该事项的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反馈。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认真讨论,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可根据研究处理结果,采用再次公开的方式反馈信息。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性。把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责任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评价体系中。

第二十条党务公开载体建设及相关工作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师范大学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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