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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2页)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的追加或支出;

2。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监部门的意见。

2。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规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具体程序参照《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情况紧急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附则

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系)、校级科研机构和附属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学院(部、系、所)、部门和附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于2012年6月1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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