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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第2页)

这是法律文书论证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即文书制作者将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列举出来,运用铁的事实说话,使论证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二)法理论证法

这是运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作为论据,以证实论点正确的一种立论方法。这种方法在抗诉案件、上诉案件、申诉案件等案件中使用相当普遍。

(三)因果论证法

这是利用因果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证的方法,是法律文书常用的论证方法。

(四)反驳论点法

这种方法是针对对方错误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错误的、虚假的、不符合实际的,从而将它驳倒。

(五)反驳论据法

这种方法是利用驳倒论据来推倒对方论点的方法。各类判决书理由的批驳部分,抗诉书、上诉书、答辩状、申诉状、辩诉词等文书的理由,都常用反驳论据法,或反驳其论据虚假,或批驳其论据不足。

(六)反驳论证法

这种方法也是一种间接反驳手段[2]。它的着重点是分析对方论证方法中存在的逻辑错误,从而达到证实对方论点错误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说理方法并不是孤立使用的,往往是交错使用,相辅相成。不破不立、立中有破、破中有立。反驳论点势必涉及反驳论据,反驳论点和论据又势必涉及反驳论证,而反驳论据、反驳论证的目的都是为了反驳论点。法律文书的说理往往是多种说明方法的综合运用。

总之,法律文书的说理要求做到,事实证据确凿无疑,公平严肃、依法说理,就事论事、针锋相对,逻辑严密、无懈可击。

三、说明

说明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特征、成因、关系、功用或发生发展的解释、介绍,使人们对事物有明晰的、完整的了解和认识的一种表达方式。

说明的叙述方法在法律文书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一是部分文书全篇以说明为主,如表格填写式的送达回证、传票、拘传票、执行通知书等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文书,几乎全部使用说明。二是在叙述、议论之间,穿插使用说明的方法,如判决书中关于处理决定的说明等。

法律文书中说明的应用通常涉及对人、现场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首先,对人的说明,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有涉及。如破案报告中,要介绍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自然情况,还要写明因本案所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如被拘留的日期、地点等)。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绰号、化名的也要写明。公司、团体涉嫌犯罪的,要写明公司、团体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其次,现场勘查笔录是典型的说明性文书。它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分工、作案的场所和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或人民检察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的说明,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地点,即案发现场具体地点的名称;现场位置,如所在地点是室内的话,是楼房或平房、幢数、层数和具体房间;周围环境,如地形、道路、交通、建筑物等情况;现场状况和勘查发现情况,这是说明的重点,如室外出入口情况、室内布置情况、罪犯活动痕迹、现场保护情况等。民事勘验情况记明物证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外形、大小及现场其他有关情况。现场说明要做到真实、清楚、准确,说明要有一定顺序,详略得当。

再次,单项勘验如尸体检验、人身检查、物证检验、侦查实验等,都需单独制作笔录,其说明要求更加细致入微。

最后,在各类法律文书中,还有许多事项要使用说明的叙述方法。如刑事判决书中正文部分判决结果的表述,尾部中的上诉权、上诉期限和方式等都使用说明性的文字。

总之,法律文书中的说明要做到把握特点、真实客观、言简意赅、言而有序。

以上我们主要介绍了叙述、说理(议论)、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的运用。至于描写和抒情这两种表达方式,在法律文书中应用的范围比较狭小,但并非绝对不用,而是限制使用。例如,讯问笔录、调查访问笔录、法庭审理笔录等,对于被发问者在陈述、答问时所表现出的沉默、沉思、哭笑、手势眼神等重要神态,就需要运用恰当的描写方法如实予以记录,并对该项内容加注括号。又如,代理词、诉讼词、辩护词、诉状等,适当使用几句抒情句点缀全篇,关键时刻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能使文书在合法的基础上又合理、合情,从而增强文书的说服力。但是,切记,由于法律文书独特的个性特征,法律文书制作者往往较难掌握描写和抒情的方法,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描写和抒情一定要慎用,不会用时不用,切勿滥用。

[1]盛永彬、徐涛:《法律文书》,12~13页,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

[2]宋健:《新编司法文书学》,4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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