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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3页)

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杨××(被告之母),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住北京市××区丰台镇东大街17号院×××号。

原告刘甲与被告胡乙、陈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法定代理人傅××与被告胡乙、陈丙法定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甲诉称,我和胡乙、陈丙均为北京市海淀区工贸高级技术学校数控加工四班的学生。2012年9月7日上午8时许,张×和胡乙、陈丙发生口角。当天中午放学后,约12点半,我和张×、王×、李×四人一起出校门,刚出校门还没有到公路上,就见胡乙、陈丙同时冲上来。我看见胡乙打张×,就过去劝架,陈丙就过来打我,右手拿着铁棒直击头部,胡乙拿脚踢。我当即被打晕,什么也不知道了。后来听说,当时又从旁边冲出来三四个人一起打我。当李×把我扶着坐起来时,胡乙、陈丙都已经跑了。我觉得头部、胳膊疼痛,眼冒金星,四肢无力,价值3500元的手机被打坏。事发后约2个小时报警。恩济庄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对相关人员录了口供、作了笔录,对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由于胡乙、陈丙不配合,没有达成调解。我的伤情医院诊断为脑部、手臂、胳膊肘、胸口、后背多处软组织伤。至今还头痛、头晕、噩梦不断,半个月未能到校上课。故我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500元,没有实际发生)1195。59元;2。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家人误工费800元、交通费61元;

2。判令胡乙、陈丙支付我营养费700元;

3。精神抚慰金90300元;

4。判令胡乙、陈丙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胡乙法定代理人胡××辩称,孩子打架该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我可以给刘甲赔礼道歉,医疗费也认可,但是其他的费用不认可,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的费用我拿不出来。

被告陈丙法定代理人杨××辩称,刘甲陈述事实我认可,陈丙确实打人了,可以承担赔偿责任,给付医药费,象征性营养费可以商量,其他费用我不承担。刘甲的手指头不是我儿子打的。我不同意刘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甲、胡乙、陈丙系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机电分院在校学生、同班同学,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012年9月7日10时许,张×在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机电分院内因琐事与胡乙发生纠纷,2012年9月7日12时30分,胡乙伙同陈丙在该校校门外将刘甲、张×打伤,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抓获并进行了行政拘留与罚款。当日,刘甲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双上肢、腰部软组织伤(膝关节),该医院建议休息一周。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695。59元,交通费61元。同年9月13日,张×经法医临床伤检后认定为轻微伤,双方法定代理人经治安调解未果。

庭审中,刘甲主张胡乙与陈丙支付误工费,并向法庭提供了法定代理人胡××的收入证明每月2800元,但未向法庭提供误工情况证明,胡××与杨××对误工费的主张不予认可。刘甲主张胡乙与陈丙支付营养费,但未向法庭提供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相关机构的证明。刘甲主张后续治疗费500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依据。

上述事实,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车票、门诊收费票据及清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刘甲、胡乙、陈丙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甲因胡乙与陈丙的共同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胡乙与陈丙的监护人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刘甲由此产生的合理部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因刘甲未向法庭提供主张后续治疗费的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后续治疗费的诉求不予支持。因刘甲被认定为轻微伤,治疗康复期间需要加强必要的营养,必然产生必要的营养费支出,故本院在必要范围内酌定赔偿刘甲适当的营养费。因胡乙与陈丙的侵权行为造成刘甲产生轻微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势必造成其较重的身体痛苦及精神伤害,故必须对刘甲进行适当的精神抚慰。虽刘甲所主张的误工费不是其自身因误工造成的损失,而系其亲属为护理其产生的误工损失,该笔费用实质上系护理费用,且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但本院考虑到刘甲治疗及休息期间需要必要的护理,其亲属付出了必要的护理劳务,故必要的护理费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因医疗机构建议刘甲休息一周,并未超过必要合理的医疗期,现刘甲主张胡乙与陈丙支付护理费800元,本院将参照其家属收入情况予以判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乙的法定监护人胡××、陈丙的法定监护人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刘甲医疗费六百九十五元五角九分、交通费六十一元、护理费七百元、营养费三百五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

二、驳回刘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六元,由胡乙的法定监护人胡××、陈丙的法定监护人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五、注意事项

1。制作民事判决书首部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1)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2)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他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利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3)书写项目要完整。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法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因而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5)要准确地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的,可按样式格式书写。当事人本人未出庭而由代理人出庭的,应写:“×告×××的××代理人×××。”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应写明:“×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制作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注意以下内容

事实查明部分应对动态的庭审过程有较完整的反映,具体来讲应包括:当事人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及结论、依有效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事实。其叙述方法也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单一事实且案情不太复杂的可以依上述写法叙述查明的事实;对多个事实或有多个争议焦点且案情复杂的,可采取一事或一争点列举一项证据或一组证据分别分析,边叙边议,分别认定,最后综合归纳认定事实的写法,达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对应、血肉相连,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焦点归纳法。对审前及庭审中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再列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针对每一焦点分别写明原、被告的主张及提出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最后归纳认定的事实。这种写法使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审查紧密结合,焦点突出,层次清晰,对动态的庭审审理过程及举证情况、质证、认证结果有较完整的体现。

(2)证据集中评析法。在概括当事人在庭审前、庭审中所表述的事实和请求后,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集中对证据的认定作为对事实认定的前提,将证据分为予以认定的证据和不予以认定的证据两部分,并对具体内容及理由逐一评述,再对予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总结,全文紧扣证据的认定进行写作,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行文简洁,在事实认定部分的写作方面结构安排上也有独到之处。以上事实认定写法的共同特点在于均是通过对诉、辩双方争执的主要事实及围绕此争执点举出关键性、冲突证据,并加以分析、认定,推出认定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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