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由制作本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位置居中,分两行排列。第一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存根)”二字;第二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副本)”二字;第三联标题下方未标有任何字样,是送达公安机关的正本;第四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回执)”二字。
(2)文书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与发文序号组成,如“×检刑批捕〔2012〕17号”。有些检察机关在填制此种文书时,字号中的文种类型字中省略了“刑”字,也是可以的。
(3)受文对象,即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在文书编号下行顶格处写明“×××公安局”;第四联填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正文
正文是各联的核心内容。由于各联的作用不同,正文的内容也不相同。
第一联存根联,是承办部门保存之用的,需要填写一些基本的项目: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送达机关、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时间等。其中“填发人、批准人、承办人”三项应由本人签名署时。
第二联、第三联的正文的填写内容相同,包括:
(1)发文缘由,即写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提请批捕文书的字号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如“你局于2012年7月11日以×公刑捕字〔2012〕73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甲”。注意该项中提请批捕时间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日期为准;如果批准逮捕的对象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只制作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
(2)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具体表述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是指所涉嫌的罪名,若涉嫌有多个罪名,应当一并填写齐全,并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
(3)法律依据,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即《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条件。
(4)决定事项,即批捕的决定及对公安机关的执行要求。具体表述为:“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5)日期和加盖单位公章,只有写明批准逮捕的时间和加盖批准单位的公章后,批准逮捕决定书才正式生效。
(6)附注,一般情况下,应写明卷宗册数,物证及赃物等,若没有,则可以不写附注。
第四联是回执,即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立即执行逮捕后,及时将执行情况依法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其正文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如已经逮捕的,应写明何时逮捕,现羁押何处;未能执行逮捕的,要写明因何具体原因没有执行逮捕,以便于人民检察院监督。
3。尾部
第一联,尾部有了批准人、承办人及填表人的签名署时,所以不需加盖公章,表底印“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第二联、第三联写明填制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意不是制作部门的公章),表底分别印有“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侦查机关”字样。第四联的尾部由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署时盖章,表底印有“第四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字样。
四、范文鉴赏
五、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一式四联,前三联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第四联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填制时,第四联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字号及尾部的落款都要与制作主体相一致。
(2)本文书各联之间的骑缝字号应与文书字号相同,而且数字要用大写,无须加盖骑缝章。
(3)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审查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或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4)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填制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制作总的要求是用语规范、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