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时间要求精确,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体写明年、月、日、时、分。
②地点要写得确切,不要把相似的地点名称搞混淆,特别是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等作案地点的详细地址一定要写得准确无误。
③动机要写清楚,应当把真正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即犯罪的真实动机交代清楚。
④目的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必须要叙述犯罪行为人心理状态中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
⑤手段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写作时一定要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⑥情节是指犯罪各阶段的情况和变化,法律文书中一定要反映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
⑦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法律文书中一定要反映出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
(2)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即犯罪事实要确凿。事实是否真实可靠,要让证据来说话。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且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机关、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主要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要能够相互印证。
证据的表述多种多样。案情简单的,可以集中举证分析论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边叙事,一边举证;一人多罪或者集团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举证,分析论定。在表述证据时,对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用第三人称,涉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言词,也可以使用第一人称。
证据必须具体引述,而过去有些一审刑事判决书不重视引述具体证据,用一些公式化的写法,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或者“被告人上述罪行,有人证、物证、书证在卷,足以认定”等套话,显得空洞无物。不过证据的写法也不能过于烦琐,要求做到明白、清楚、扼要。
为了维护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证人的真实姓名;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名誉,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判文书中,也可以只写姓不写名,具体可以表述为“张某某”、“王某某”,但不宜表述为“张××”、“王××”。
(3)叙述犯罪事实要突出重点,要重点表述能证明被告人罪行、罪责实质性的事实,而对定罪量刑意义不大或没有意义的情节应略写或不写。被告人数次犯一种罪,或者是数次犯数罪的案件,必须突出主要罪行,通过突出叙述主要罪行,根据需要叙述次要罪行来反映被告人罪行的本质特点。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主犯、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力求使用确切的词语,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地来写犯罪事实,才能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通常采用模糊语言、过分概括的语言的写法是不允许的。
(4)阐述判决理由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按照刑法的规定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过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罪行表现、危害后果,来论证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恶性程度和造成的影响,以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罪状特征为依据,以被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基础,确定其罪名。另外,还应注意不要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点,所以阐述理由一定要突出本案的特点,坚持从案件性质本身出发的原则来写理由。对于犯数罪的应当先定重罪,后定轻罪;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依法确定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罪名。法院认定的罪名与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对此作出分析、说明。
②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要分析说明并表明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一审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或自诉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书写理由部分时,必须对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确的,表明予以采纳;错误的,予以据理批驳。
④阐述理由时要遵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从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出发来分析评定被告人的罪行实质。行为的恶劣与轻微,是什么程度就论述到什么程度。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责、表现和认罪态度,分析被告人具有哪些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或者集团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分别论证其罪行轻重。在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只是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当的情况下,应当据实表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在理由部分写明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的理由,以及控辩双方主张的罪名均不成立的理由。
⑤写作判决理由时,一方面要求合理合法;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只写简单的结论,生硬地确定罪名。要杜绝理由和判决结果之间的任何矛盾之处,例如不能对有罪的判决作无罪的论述;不能对无罪的判决作有罪的论述;不能在理由部分把犯罪性质说得非常恶劣严重,而判决结果却很轻,只是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不能在理由部分论证被告人构成了甲罪,而判决结果却以乙罪论处。
(5)正确援引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援引法律条款是为判决主文提供法律依据,能否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条文涉及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直接关系到刑事判决的质量。引用法律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具体引用与之相适宜的条款。引用法律条款,一是要求准确,要恰如其分地适合判决结果;二是要求具体,应引用到刑法分则条文的外延最小的规定,有条、款、项的,一定要引用到项;三是要求全面,该引用的条款都要引用,不能遗漏;四是要求完整,既要引用定罪的条款,又要引用量刑的条款,做到定罪有法可依,量刑有法可循;五是要求有条理,有次序,即先引述有关定罪与确定量刑幅度的条文,后引述从重、从轻、减轻的条文。先引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在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既有相同的,又有不同的,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逐人逐罪分别引用。在集团犯罪案件中,应结合分项判处,逐人逐罪引用法律条文。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再引实体法,还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条文的名称要用全称,不能用简称。这样做才能充分体现对被告人适用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增强援引法律条文的针对性。
3。要规范阿拉伯数字的表示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说明中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六、习作点评
××省××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坪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29岁【1】,汉族,××市××区人【2】,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坪山区城关街道××村北横街7号。【3】因犯盗窃罪【4】于2007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市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坪检刑诉字(200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于2007年6月22日下午2时左右,驾驶车牌号为京GQV072的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来到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盗取了工地上的79块铁皮制围挡板,价值共计人民币2844元。另查明,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23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3年10月7日刑罚执行完毕。
××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罪的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赵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的供述,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2002)宝法刑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6】
被告人秦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7】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秦某于2007年6月22日2时许,驾驶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号为京GQV072)来到××市××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在盗得79块铁皮制围挡板返回途中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被盗79块铁皮制围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844元。
1。证人赵某(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保安)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22日2时许,他在工地巡查时,远远看见一男子正在向一辆白色面包车上装载铁皮制围挡板,形迹可疑。当他大喊一声,准备上前询问时,该男子迅速跳上车并逃离现场。
2。证人刘某(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工人)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22日2时许,他在起夜时,听见保安的喊声,跑过来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走到距离工地大门口大约50米处时,忽然看见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向门口方向飞速驶去,而保安在后面追赶。当时大门口照着大灯,因此他看清并记下车牌号为京GQV072。
3。××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市坪山区城关街道花园村村东花园别墅工地东南角处,距离工地大门约300米,现场堆放有剩余的铁皮制围挡板,其中部分明显经人移动并散落在地。
4。××市坪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第25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79块铁皮制围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8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