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文某,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生,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号。【4】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号;赵某,男,汉族,1971年6月1日生,北京市发改办公务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号。【5】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83432。9元;【6】
2。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78。3元;【7】
3。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8】
4。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万元;【9】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10】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19日下午,原告关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路过被告王某家楼下,空中突然落下一个花盆砸中了原告的头部,致其受伤。事后据目击者【11】称花盆系由三楼的王某家坠落。事发之后,路过现场的被告赵某没有立即拨打急救热线呼叫救护车,而是从附近居民处借来摩托车,并用摩托车送原告去医院。由于赵某对摩托车不熟悉,车速很慢,加上路上的颠簸,致使对原告的伤情治疗的延误。【12】经医院的抢救和诊断,原告留下后遗症,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是耽搁时间过长所致。【13】
这起突如其来的事故致使原告及其家庭安静祥和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境更是无法负担如此高昂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而法维持。【14】原告由于事故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刺激和伤害,变得沉默寡言、性格暴虐。原告法定代理人关某某(系原告之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15】希望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为原告这样一个无辜的受害者主持公道,使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宽慰。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姓名:赵某,家庭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大街天堂花园××室。
2。北大三医院出具的病情报告单,医疗费收据。
3。关某某单位出具的误工费证明。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关某某【18】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三份。【16】
2。其他证明材料三份。【17】
修改意见:
【1】籍贯的表述错误。应该表述为“北京市人”。
【2】【3】住址不详细。“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号”是一小区或单位的门牌号,个人的住址应该更详细些。红旗小区2号楼3门×××号。另外,写完后要标句号。
【4】委托代理人如果是律师,只要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即可;如果是公民代理,则要写姓名、出生年月日、职称或职务、住址。另外,写完后要标句号。
【5】被告为多人,应该单独列出,不要放在一起写!另外,要补充其籍贯和具体的住址,写完后要标句号。
【6】【7】【9】要使用法言法语,即“请求法院判令……”
【8】要使用法言法语,即“请求法院判令……”另外还应写明此费用的具体数额。
【10】句子不通顺。应为“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或“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1】最关键的证人要写出姓名、年龄、单位或住址。
【12】句子不通顺。应为“延误了原告治疗的最佳时期”。
【13】医院指代不明,应该写明医院的名称,如“北大三医院”。另,此句不通顺,综合上下文,此句可理顺为:“经北大三医院诊断,原告头部遭硬物所击,失血过多,加之救治不及时,以至于留下了轻度脑震**。原告住院治疗38天,住院费、抢救费和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83432。9元,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78。3元。鉴于原告已留下了脑震**后遗症,据医院估算,原告的后期治疗费和康复费用为38万元人民币。”
【14】语句不通顺,删除。
【15】最好写明法律的名称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16】提交的诉状副本依被告人数而定,被告为两人,则副本为两份。
【17】证明材料应该写明是什么性质的材料。
【18】起诉人应为“关某”,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关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