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3】张君。
职务:厂长。电话:13648912004。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返还给付的货款40万元;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环保局罚款2万元;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因违约致使反诉人损失200万元;【4】
4。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5月6日,反诉人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成专程到南关镇,与被反诉人南关塑料材料厂【5】厂长张君签订了买卖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供给反诉人经过检验合格的塑料餐具原材料100吨,价款80万元,到货后付款50%,3个月后再付款50%。5月13日,被反诉人给反诉人送来未经检验【6】的100吨塑料餐具原材料,反诉人付款40万元,并将原材料投入生产。6月28日,市环保监测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该批塑料制品原材料进行检疫,发现塑料原材料有毒元素超标。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处罚【7】。9月12日,被反诉人起诉,要求支付40万元塑料餐具原材料欠款。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材料必须是检验合格的,但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约定,送来有毒元素超标的不合格材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8】市环保局罚款2万元、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的行政处罚【9】,使我公司商誉受损,客源减少了五成。同时,由于不能按时生产出客户需要的餐具,致使我公司对其客户违约,赔偿了100万元。【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判令被反诉人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证据及其来源:
1。《塑料餐具原材料买卖合同》正本一份;
2。2001年5月13日,被反诉人开具给反诉人的付款单一张;
3。2001年6月28日,市环保局开具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一份及2万元罚款单一张;
4。2001年5月23日,《塑料餐具买卖合同》正本一份;
5。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3~9月的账簿一份。
此致11】
高州市××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修改意见:
【1】【3】应删除。表格式或填充式反诉状中应填写电话号码、企业性质等内容,制作式书类可不写,若写也要另起一行。
【2】表述错误,应写明具体门牌号。
【4】从诉状内容来看,损失未及200万元,为何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另,若要求赔偿200万元,则应在叙事时作出说明。还有因标的巨大,基层法院不能受理,应该向中级法院起诉。
【5】删除。
【6】合同约定是要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被反诉人明知是未经过检验的产品而予以接受,并支付货款。这样表述是否欠妥?
【7】不通顺,可改为“所有已生产的塑料餐具及其剩余的”。
【8】可改为“反诉人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材料必须是检验合格的,但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约定,送来有毒元素超标的不合格材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9】已生产的塑料餐具及其剩余的。
【10】诉讼请求是200万元,为何这里只有100万元?首尾不一致!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一大忌讳!
【11】不要顶格写,应空两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