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行初字第2号
原告姚甲,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住××市××乡××村×组。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市××街××号。
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所副所长。
原告姚甲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0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姚甲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甲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文二】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行初字第7号
原告晋×,男,55岁,汉族,××厂工人,住本市×区×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职员,住址同上。
被告××市×××局(以下简称×××局),地址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局法制科助理。
委托代理人高××,×××工商局××工商所所长。
原告晋×诉被告×××局请求权赔偿一案,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于2007年8月30日来院以诉讼主体不符,需更换主体,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