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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民事反诉状(第2页)

地址为×××市东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甲,××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为××省××市××街325号。

法定代表人李甲,××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应承担本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处以违约金23212元;

2。被反诉人应承担其调走货物由反诉人支付的保管费、运输费、卸车费共计2386元。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7年1月22日、1月28日分别签订了两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10200公斤CMC系列食品添加剂,货款共计22。2万元。收到货物后,反诉人发现所运货物与合同中约定的类型不符(见证据一);包装标准也未按合同规定(见证据二);对部分货物进行化验,发现混浊体严重,并有异味,属伪劣产品(见证据三),基于此,反诉人2007年3月29日与被反诉人交涉,双方达成了由××食品有限公司将全部货物的96%自行调走,反诉人承付已售出的4%货物贷款的协议。2007年6月18日××食品有限公司委派销售员刘甲来催要货款,反诉人方法人代表王甲当即表示,货款一定偿付,但钱尚未完全回笼;应宽容几天,并当场认定货款额为13000元,已远远超过了售出4%货物的款额。但时隔不久被反诉人却突然起诉,要求返还拖欠款18000元,致使本应自行协商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了。

反诉人认为:欠债还款乃天经地义之理,但上述货款未能及时兑付的原因却是由被反诉人先行违约造成的,货物种类与合同约定不符,包装标准也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之质量低劣,已属严重违约,反诉人为了顾全大局,始终未采用法律手段,但被反诉人认为反诉人软弱可欺,竟先起诉。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

二○○七年五月六日

附:1。本反诉状副本×份。

2。证据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7年1月22日、1月28日分别签订的两份食品购销合同。

3。证据二:未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的样品。

4。证据三:××食品监督局出具的化验单,证实被反诉人的部分货物混浊体严重,并有异味,属伪劣产品。

五、注意事项

(1)民事反诉状中反诉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反诉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据此,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民事反诉状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必须与原告人的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应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争议内容提出的相反的诉讼要求,且应以证据证明反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对抗本诉中的诉讼请求。民事反诉,可以抵消、排斥、并吞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也可使本诉原告请求部分或全部失去实际意义,甚至超出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民事反诉是与本诉在诉讼标的上互有牵连的。说明反诉与本诉是两个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而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之诉。与本诉无关的事实情节,即使有充分证据也不能构成本案的反诉理由,而应另行起诉。

(3)反诉不同于一般的反驳。由于反诉是针对本诉原告人提出,目的在于强调原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反诉状中应当注重驳斥原告人诉讼请求的证据的运用,以求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司法的公正。

六、习作点评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高州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为祁县新丰镇高州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1】王成。

职务:经理。电话:15801203345。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核准号:0120351469。

经营范围和方式:餐具制造。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4755369880。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祁县南关塑料材料厂。

地址为祁县南关镇廖北路红绿灯南150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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