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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刑事裁定书(第6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王甲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的裁定,并依法报本院核准。

本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甲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价值人民币480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甲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法院审理期间,王甲检举他人犯罪,经有关部门查证,其检举或者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不具备立案查证条件,或者所涉人员在王甲检举之前已经被举报、查处,或者不构成犯罪,王甲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立功的规定,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一审期间,王甲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甲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

审判员韩××

代理审判员郭××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崔××

【范文五】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马甲,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县人,现在××市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8日,作出(2005)通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付)。被告人孙甲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11日以(2004)×中刑终字第×××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省监狱工作管理局于2009年2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省监狱工作管理局提出,罪犯马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伏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审核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能服从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认罪悔罪书等证实其有悔罪的表现;2。罪犯的奖励审批表及计分考核台账证实其遵守监规的情况;3。罪犯的“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证实其接受教育的情况;4。劳动考核表和奖励表证实其积极参加劳动的情况。

本院认为,罪犯马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甲

审判员甘甲

审判员齐甲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许甲

五、注意事项

(1)在二审刑事裁定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应当详写一审还是二审认定的内容,原则上应因案而异。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没有出入,且控辩双方对此也没有异议的,可以采取“此繁彼简”的方法,详述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略述;如果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有出入,或者控辩双方对此有异议的,则应当侧重写明二审与一审有分歧的事实和证据,并针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写明是否采信的理由。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采取“此简彼繁”的方法叙述比较适宜的,也可以略述一审,详述二审。总的要求是,繁简适当,避免一、二审之间事实部分不必要的重复。

(3)复核死刑案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后在二审期间又撤回抗诉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两份裁定书。一是制作准许撤回抗诉的刑事裁定书;二是制作核准死缓的刑事裁定书或者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5)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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