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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4页)

委托代理人周某,××佳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于200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6月1日受理后,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4】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7年11月23日对原告作出×财函[2007]107号《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正文内容为:“经查证,2007年10月8日,你公司在参加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市政电力安全设施完善(应急)工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伪造城市电力工程项目业绩行为。根据《××市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5】决定给予你公司禁止二年参加××市政府采购投标的处罚,即自2007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10月7日止。”被告于2008年7月5日向本院提供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6】:①××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②原告在招投标中递交的经其篡改后的协议书;③原告在招投标中递交的证明业绩的类似工程项目案例;④《关于建议重新确定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中标结果的函》;⑤原告在投标时递交的经其伪造的业绩合同(当页);⑥××市盐田区建筑工程事务局校对的原告实际的业绩合同;⑦《建议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意见》;⑧原告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电子档案光盘;⑨《××市政府采购条例》;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原告提出,【7】原告为具备电力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门类有限公司。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告对一项“××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以完备的资格及相关手续,顺利参加该项投标,并于同年11月5日通过评审最终夺标,于同年11月13日接获《中标通知书》。同年11月23日被告突然发出《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即107号文),称原告在参加采购招标活动中存在伪造工程业绩的行为,决定给予原告“禁止二年参加××市政府采购投标的处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如下错误:1。被告查处原告“违规”并未按应有的法定程序办事,既未到原告处调查,也未通知原告接受问讯、笔录等,以便听取原告的陈述或辩解;2。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按法律规定填写必备的内容条款,但107号文几乎一概欠缺。依据国家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所谓原告“存在伪造城市电力工程项目业绩行为”之说,应为小事一桩,不足以受到行政处罚。【8】综上,被告在查处原告涉嫌伪造工程业绩一案中,未严格依法办事,不认真调查,偏听偏信,造成事实不清、程序欠缺、认定粗糙、处罚不当等过错,被告作出的107号文依法应属无效。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财函[2007]107号”文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认为,【9】原告伪造业绩、骗取中标的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原告伪造业绩投标之行为,违反了《××市政府采购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决定禁止原告在二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原告诉称被告未听取其意见,未给予其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机会,显然与事实不符。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对××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称:凡已在××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的供应商,于2007年9月2日至10月5日16时期间登录××市采购网站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07年10月8日16时10分之前上传到××市政府采购网站。《招标公告》同时规定了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其中一项要求为:投标人2005年以来有××市内城市电力工程项目业绩三个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人民币300万元(提供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原件备查)。

原告参加了该项目投标。原告为证明自己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向招标机构提供了三份电力设施工程合同书,其中一份与南珠区城建开发中心签订的旧城电力改造工程合同书,原告抽换了合同的第二页,将原合同所写的合同总价454734。09元改写为3454734。09元。

同年11月13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向原告发出《××网上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称在××市政府采购中心2007年10月8日组织的××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原告公司中标,项目名称为新港港区电力设施维护、完善,预算金额为417万元,中标金额为314万多元,请原告公司尽快与采购单位联系,按招标文件和招标结果签订并严格履行采购合同。

同日,××市电业局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电(函)[2007]89号《关于建议重新确定市电力安全设施维护完善(应急)工程中标结果的函》,称经该局核查,原告公司提供的《××市南珠区城建开发中心签订的旧城电力改造标线工程》合同与实际不符,原告公司擅自将实际工程金额454734。09元改写为3454734。09元,实际未达到招标公告中的资质要求,属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中标结果应无效。

同年11月18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向被告采购办发出×府购函[2007]78号《建议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意见》,称:电业局反映的情况属实,原告也承认作假的行为,我中心曾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承认弄虚作假行为,但原告不予配合,建议没收原告的投标保证金1万元并在2年内禁止原告参加我市市、区政府采购活动。

同年11月23日,被告作出上述×财函[2007]107号《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原告告知了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

同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一份《律师函》,提出被告作出的上述《处理意见》属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应有溯及力,原告涉嫌提供虚假业绩资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原告变造业绩资料系为了绕过违法设立的投标门槛等问题,要求被告收回或撤销《处理意见》。同年12月27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原告作出×府购函[2007]271号《复函》,称经查实原告存在伪造城市电力工程项目业绩行为,原告领取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2008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0】

本院认为,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原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该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于此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的规定,【11】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财函[2007]107号《关于对××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12】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某

审判员欧某

二○○八年八月十日

【13】

(院印)

书记员谢某

修改意见:

【1】(2007)年号有误。法院受案日期为2008年6月1日,故案由的年号应为(2008)。

【2】应在“法定代表人万某某”之后补充其职务。如“总经理”等。

【3】委托代理人应该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4】此日期的表述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法院于2008年6月1日立案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于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显属程序违法。

【5】应该写明处罚适用的《××市政府采购条例》的具体条文。如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6】此日期的表述也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法院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显属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于2008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显属程序违法。

【7】“原告提出”非法言法语,应该为“原告诉称”。

【8】此句有画蛇添足之嫌,建议删除!

【9】“被告认为”非法言法语,应该为“被告辩称”。

【10】与过渡语部分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11】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汉字数字书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于此情形,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的规定。

【12】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胜诉后,由被告给付原告。因此,建议将此句修改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对负担之数,应径付原告)。

【13】应增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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