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临海区公安局【1】
提请批准逮捕书
临公捕字第9号【2】
犯罪嫌疑人王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流市人,初中文化,市人造板厂工人,家住本市临海区学院路20号【3】,现被羁押在临海区看守所【4】。
简历:该犯1987年9月至1993年8月在临海区新华小学读书,1993年9月至1995年8月,在临海区东山中学读书。1996年3月被招入市人造板厂当工人;同年11月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送北流市农场劳动改造;1998年2月10日趁外出劳动之机,【5】越狱【6】逃跑;2006年5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江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江1998年越狱【7】,于【8】2006年2月15日在本市潜入【9】临海区工商银行,盗得财务发票价值十万余元。同年4月,在河北保定市流窜作案时,当场被抓获,遣送回本市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财务发票。
此外,据交代,犯罪嫌疑人王江在被重新抓获的前几个月里【10】,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私人住宅作案,共窃得现金2万余元。手表6块,录像机2部。(见附加材料)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江已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11】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临海区人民检察院【12】
公安局长【13】:杨澜波
2006年4月25日【14】
附:1。犯罪嫌疑人王江现被羁押在北流市第一【15】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王江侦查案卷1册共120页。
修改意见:
【1】应为:北流市公安局临海区分局。
【2】应为:临公提捕字〔2006〕第9号。
【3】在叙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按顺序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化名、绰号)、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
【4】应置于文尾的附项中。
【5】删除。
【6】删除。因为外出劳动时逃跑不属于越狱逃跑。
【7】于1998年越狱逃跑。
【8】删除。
【9】潜本市。
【10】时间确立为:在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
【11】涉嫌。
【12】应顶格写,不应空两格。
【13】公安分局局长及其签名应删除。
【14】公安局印章应加盖在日期上,成文日期应改用汉字书写。
【15】临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