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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检察建议书(第2页)

写明此建议书送达单位的全称。

4。正文

本部分内容主要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检察建议的来源或起因,二是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三是检察建议所依据的规定以及具体建议的具体内容;四是检察建议要求的具体事项。

5。日期

写明制发此建议书的年、月、日,并加盖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印章。

四、范文鉴赏[1]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鄂检预建〔2006〕1号

湖北省教育厅:

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教育领域腐败现象特别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妨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仅今年1-4月,我省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80人。其中,涉嫌贪污犯罪的13人,涉嫌犯受贿罪63人,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的4人。可以看出,目前我省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已呈现出高发态势。

分析近年来我省教育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例,我们发现,教育系统在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教材和教学设备采购管理混乱。主要表现为选购教材和设备,不是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按照实际需要,统一计划、阳光操作,而是少数主管领导、主管人员甚至采购人员说了算,如有的学校图书采购不仅教材科有采购权,图书馆和后勤保障等部门也有此项权利,多头分散的采购模式使监管流于形式,使得教材、设备部门的领导或采购人员可以违法收受教学设备供应商或图书发行商的“回扣”、“好处费”等。

2。教育基建工程建设、信息化网络建设管理不规范。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不断加大投入,教育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急剧增加,因此在高校新建、扩建、信息化网络建设过程中,负责建设管理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就成为商家竞相“进攻”的目标,而这些重要岗位往往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必要的监督,给少数有关人员进行钱权交易以可乘之机。

3。学校后勤中心,财务管理混乱。有些学校领导或者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并随意支用,甚至私分,不仅使国有资产、学校资产流失,也容易引发机关、学校内部分配不公,同时又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滋生的“温床”。

4。招生、分配环节还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由于教育资源的相对有限,一些校方或相关负责人在招生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索取或收受学生家长的贿赂,招生“关系生”、“条子生”、“高价生”,或者在毕业分配时,收受学生家长贿赂,优先向有关单位推荐、分配。

5。忽视法制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意识的培养。教育系统不少人专业素养较高,但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工作中重金钱,轻师德,重“行规”,轻法律,按“潜规则”办事。有些学校不注重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意识的培养,缺乏必要的制度及相关的监督措施,以致部分人员对职务犯罪的危害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坠入犯罪深渊。

为从上述问题中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这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特提出以下检察建议:

1。抓好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结合教育系统的特点,把掌管人、财、物的部门以及其人员作为思想道德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的重点,加强法制教育,避免犯罪而不自知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加强领导干部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中认真落实《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2。强化内部监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对各项资金调配和各种渠道的收入严格实行从上至下的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防止“坐收坐支”、自收自支、“小金库”、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建立完善财务结算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利用款项结算索贿受贿。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依章办事。要完善教育基建、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大宗设备、教材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的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最大限度地增大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

4。加强教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重要教育事务,如招生、毕业分配等活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通过一定的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人、财、物管理部门的人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防止权力滥用。

6。在教育系统开展重大工程项目职务犯罪同步预防。在教育系统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中,尤其应对招投标、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开展同步犯罪预防,避免“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现象的发生。

7。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各院系可推选一名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员,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成员,协助学校监督院、系的各项管理工作。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应定期向教代会或全体职工汇报,实施阳光工程。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院印)

五、注意事项

(1)检察建议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本院预防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2)检察建议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它是检察机关对于需要办理的某件事情提出如何办理的意见和主张,不是命令,也不是其法定职权,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

(3)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检察建议书外,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时不必考虑级别对应关系,换言之,只要是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论该单位级别有多高,都可以发出检察建议书。

[1]该《检察建议书》来源于网页:http:。scuejianchachuview。php?p;id=531。在此,向原作者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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