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法律文书写作模版 > 第二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3页)

第二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3页)

××省××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西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甲,女,21岁(1987年4月23日生),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满族,高中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市河西区金翠小区11号楼南侧出租房(户籍所在地:××省××市大华区新华镇光明中学家属楼2栋3单元302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河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成甲,××市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08)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于2008年2月22日22时许,趁同室员工刘甲(女,20岁)不在宿舍,将刘甲放在抽屉内的邮政储蓄卡盗走,并于当日及次日使用该卡在××区××大卖场及××百货商场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窃取卡内现金人民币4200元。后被告人陈甲被抓获。被告人陈甲亲属已将上述款项退还被害人刘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甲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照片、工作说明及起获物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曹××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程××

【范文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省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南中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省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甲,男,24岁(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初中文化,铭韵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南海市××区增光路18号科技新村51栋102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牛犊村7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甲,南海市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甲,南海市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甲,男,21岁(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徐水县,初中文化,亚太国际商务会馆员工,暂住南海市××区增光路18号科技新村52栋403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徐水县××镇向阳村4组)。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甲,南海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字(2007)第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甲犯窝藏罪一案,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甲及其辩护人任甲、毛甲,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武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甲于2007年11月9日10时许,在本市××区夕照街边菜市场,因其固定的卖菜摊位被黎甲占用,与黎甲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姚甲持刀猛刺黎甲胸部,致黎甲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甲明知姚甲扎伤黎甲的犯罪事实,仍为姚甲联系在哈尔滨的刘丙帮助姚甲安排住处,并提供人民币1000元帮助其逃匿。被告人姚甲、陈甲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姚甲、陈甲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及两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甲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杀死黎甲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姚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姚甲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姚甲于11月13日向逃匿地派出所投案。

陈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甲不知姚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且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陈甲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姚甲自2005年3月以来一直在南海市××区夕照街菜市场南侧路边无照摆摊买卖蔬菜。2007年11月9日10时许,当其来到该菜市场准备买卖蔬菜时,发现其摊位已被黎甲(男,殁年28岁)占用,姚甲对此不满,与黎甲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姚甲趁黎甲不备,持刀猛刺黎甲胸部,后迅速逃离现场。黎甲因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