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米小说网

千米小说网>法律文书写作技巧 > 第二 受案登记表(第1页)

第二 受案登记表(第1页)

第二节受案登记表

一、概念及作用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时的通用法律文书。它以报案笔录或者报案人书面材料为基础来填写,既是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文书,也是公安机关重要的原始材料。

制作受案登记表是接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法律手续,其有利于报案人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受案登记表也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下文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二)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接受机关首先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

(1)110指令、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的;

(2)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3)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4)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对于上述所列情形,不管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接受机关均应填写《受案登记表》,然后逐级上报,再由公安机关领导做出决定。对于明显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行政刑事通用)

受案登记表

(二)内容结构

《受案登记表》是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单联式填表型文书,它是公安机关对内使用的法律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首部由文书名称、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文书编号组成。

(1)文书名称为“受案登记表”。

(2)受案单位应为制作人所在的公安机关,并非制作人所在的某一部门。如“×市公安局”,则本处所指的印章应为“×市公安局”的公章。

(3)一般来说,文书编号应该按照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的简称、文书制作的年份和文书的顺序号来填写,《受案登记表》右上方的编号正是以这样的形式来填写的。但是,《受案登记表》右上方的编号在印刷时已按先后顺序印制好,因此《受案登记表》的编号不需要填写。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