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19】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某【20】
2008年7月10日【21】
附:1。证人刘某证言一份。
2。证人张某证言一份。
修改意见:
【1】从本案案情来看,本案的抗诉机关不应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而应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编号简称写法不正确,删除“埔”,根据具体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写出简称。检察文书文号中不要“字”和“第”,建议删除!
【3】删除年龄,否则年龄与出生日期重复。
【4】应写上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
【5】住址应该写得更详细,如:××省××市××县××乡。
【6】应改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某抢劫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8】将“未”改为“不”。
【9】改为“经依法审查,本案事实如下:”。
【10】错别字:将“预”改为“欲”。
【11】改为“王某仍多次用拳头猛打李某身体”。
【12】改为“挣脱后”。
【13】删除。
【14】增加一句:“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5】建议增加如下内容: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12月19日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到该村李某的小卖部,叫醒李某后进了小卖部。被告人在向李某要罐头、饼干后,两人发生口角,厮打中李某头部受伤,李某挣脱跑到邻居刘某家,被告人也随之离开现场回家。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本院经查证的事实明显有出入。
【16】删除。
【17】增加一句:“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的证言以及广州市伤残鉴定局为李某出具的轻伤鉴定佐证,足以认定。”
【18】将“遂”改成“故”。
【19】除了与省、直辖市并行的自治区有高级人民法院外,其他市辖区人民法院是最基层的人民法院。
【20】抗诉机关不应是检察员,而应该是检察院。应改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院印)”。
【21】行文日期应用汉字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