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李少华提供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虐待家人,情节恶劣,情况属实。李少华住北京市房山区三里河镇小阳沟村55号。
2。自诉人之妻,两个女儿愿意到厅【14】证明被告人虐待家人情况属实。
3。北京市房山区三里河镇开具【15】的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身上伤痕为擦伤所致。
此致【16】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蔡大毛
2006年8月7日【17】
【18】
附:本自诉状副本一份。
修改意见:
【1】应写出生年月日!下同。
【2】应改为北京市人。
【3】删除“程度”。
【4】增加“智慧大厦A座1302室”。
【5】应增加“,初中文化”。
【6】增加:“智慧大厦A座1302室”。
【7】不思悔改
【8】其母劝告
【9】其母。以下同!
【10】删除!
【11】删除!
【12】其母
【13】改为“净化社会风气”。
【14】庭。
【15】医院于2006年3月出具。
【16】要空两格。
【17】年月日要用汉字数字填写,不要用阿拉伯数字。
【18】要顶格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