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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制度(第1页)

第三节小学教育管理制度

一、教育管理制度概述[1]

教育管理制度,从广义上说,包括一个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及其配套相关活动的管理所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协调和控制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涉及教育活动行为的统一准则。从狭义上说,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教育教学及其相关配套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规定、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的总称,它是调节与控制学校内部各种关系和部门及个人行为的规范。总体来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日趋多样,制度的效力及其范围也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将其归为国家和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与学校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两大类。

(一)国家和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制度

在我国,由国家颁发的教育法律和由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育法规、规章,构成了国家和政府对学校教育教学及其相关配套活动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也为学校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上和政策上的依据。在国家和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对学校管理起到基础性指导作用的有以下几类。

(1)国家教育法律及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2)国家教育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

(3)国家教育行政规章。如《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

(5)地方政府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等。

(二)学校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通常是指学校自身的教育教学及其相关配套活动所制定的各种条例、规章、章程、实施细则等的总称。它是由学校校长、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学校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经验进行筛选、整理和总结,并结合学校管理的目标和具体环境加以制定的。同国家和政府对学校的管理制度一样,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校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行为也具有约束力。

二、小学教育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2]

随着学校教育教学及其相关配套活动的日趋多样复杂,学校的制度种类也逐渐繁多,按其地位和作用可分为基本的管理制度和一般的管理制度。

(一)基本管理制度

学校基本的管理制度是指那些对学校各部门、各环节起指导和决定作用的制度。我国现行的中小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的各种规定与要求确立的,这是由于基础教育属于国民基本素质教育,中小学不论其办学的主体如何,都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实施机构,都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且其教育对象都是成长中的青少年学生等特性决定的。此外,学校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大局,贯彻实施中央和地方若干带有全局性的改革措施和步骤,并在这一过程中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如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教师职务评审与晋级制度等。以下是对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所作的简要阐明。

1。校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我国现行中小学的学校领导制度是校长负责制。所谓校长负责制,即校长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面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行使的管理权力主要有决策指挥权、干部任免权、用人权、奖惩权、财经权等。

校长负责制作为一项学校基本的管理制度,是学校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校长及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并形成科学的领导管理力量结构;改革的关键是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正确处理党政群之间的关系。因此,实行校长负责制,并不能简单地说就是“校长说了算”。完整、正确的校长负责制,应当是既能够充分调动校长办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又能体现教职工当家做主的优越性。其中包括校长要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发挥教代会的咨询审议、监督作用,并形成具体制度予以落实。

2。教职工聘任制度

1993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也明确指出:“积极推行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合理定编的基础上,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制。”1999年6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并以此作为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

现行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制,一般规定由校长负责本校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工作,遵循双方地位平等,任人唯贤,竞争择优,动态聘任,合理流动的原则。受聘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教师职务或是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符合任教条件的人员,并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关键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主要有:校长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在本校现有教职工中选聘;从其他学校、其他系统调入的人员中选聘上岗的教职工,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校长根据本校教职工的编制和工作任务,在听取工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教职工等校内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聘任方案。校长要严格履行聘任手续,依据聘任方案和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参考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应聘意向表,进行教职工聘任,并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规定聘任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聘任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受聘教职工的任期一般为1~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约,教职工对本单位的聘任可以受聘也可以拒聘。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教职工岗位聘任制的实施正在走向不断完善之中,其较突出的方面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称职人员(分若干种不同情况)的辞退办法;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聘任争议调解制度和组织;规范聘任工作程序,力求合法、合理;拓宽人员流动、安置渠道,妥善安排未聘人员。

3。教师职务评审与晋级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各级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教师职务是根据教育教学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学术称号。根据现行国家对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的规定,普通中学设中学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二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小学则也相应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但在职务认定上与中学有所不同。从现行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规定来看,教师职务的受聘,除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外,还包括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等。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和教师职务评审制度的深入改革,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正处在从指标控制转为岗位职务比例控制的过程中。为逐步向“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的方向转变,允许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学科实际承担的任务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开展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包括建立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职务评审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考核、聘任等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设置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具体岗位职责;负责本校教师的平时考核、学年度考核、聘任期满考核、晋升考核等工作;按照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具体岗位设置,确定聘任初级职务教师人选和中、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选。

(二)一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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