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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法规(第2页)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承担。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的程序来确定。这类刑事责任主要涉及学校领导、经办人员和教师个人的个人责任。小学领导人、经办人员、教师可能触犯的刑律一般有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贪污罪等。

三、小学教育管理的政策依据

(一)教育政策的含义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该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作为党和国家基本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政策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一种行为准则,它决定着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工作方向和措施,而不仅仅是一种思想。

1。教育政策是执政党制定的

教育政策的制定是一种特殊的重大决策形式。它是决策者以一定的理论原理和价值观念为指导,为实现所追求的目标,对社会上不同阶级、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进行分析、综合、选择和确认,加以科学策划,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并使其转化为行为规范的过程。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教育管理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活动,是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并且贯穿于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可以说,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就是教育工作的生命线,是党和国家领导教育事业的体现。

2。教育政策具有探索性

教育政策主要是为面向新事物,解决新问题而制定的。教育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充实完善,比较成熟时可以制定为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政策从不完善走向完善,经历了曲折往复的过程。对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教育政策,需要及时、认真地学习和落实。

3。教育政策是行动准则

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具有政策的一般作用。教育政策作为党和国家管理教育的手段,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行动准则,其主要作用如下。

(1)导向作用。导向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人们的行为和事物发展方向具有引导作用。它表现在:第一,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明确的目标;第二,为实现教育政策、目标规定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导向作用的形式表现为直接导向和间接导向两种,其特征具有趋前性和规范性。

(2)协调作用。协调作用就是指政策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失衡状态的制约和调节能力。这是由政策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即政策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教育政策的协调作用主要特征是具有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

4。教育政策主要依靠纪律措施来实现

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是调节教育工作的行为准则或措施。教育政策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要依靠纪律措施来实现。对违反教育政策者,党的组织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保证教育政策的实现。

5。教育政策具有指导性

教育政策的指导性是指教育政策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指引、引导作用。其指导性作用的表现形式分为直接指导和间接指导两种。间接指导指的是教育政策对其调整对象的直接作用;间接指导是指教育政策对非直接调节对象的影响。例如,提高教师地位和生活待遇的政策,既直接地调动广大教师的教育教学积极性,促使教师更好地教书育人,又间接地影响人们就业的选择,引导青年学生积极报考师范专业。

(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与一般意义的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一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具有一致性

两者有着本质的联系,有共同的指导思想,体现着共同的利益,同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两者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既相互影响又相互联系。教育法规能够集中地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主张和意志,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和规范化;教育政策不仅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而且指导着教育法规的运行和实施,是教育法规的灵魂。只有在党的教育政策指导下实施教育法规,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法规为教育政策服务的作用。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在全社会产生效力,要求全体公民自觉遵守,认真执行,就能从根本上保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的法律,在全社会得以贯彻执行。这是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最有效保证。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历史经验也充分地证明了,将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结合起来并认真贯彻实施,是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最可靠保证。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既有深刻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1)制定机关不同。(2)制定程序和约束力不同。(3)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方式不同。(5)稳定性不同。(6)调整范围不同。

(三)在小学教育管理中正确发挥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作用

小学教育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政策,要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要处理好实施教育法规与执行教育政策的关系,正确发挥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作用。

1。以教育法规管理教育应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政策不仅指导着教育立法的过程、体现在教育法律规范之中,同时也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实施。在一些教育法规中,经常列有“总则”部分,这部分的某些条文,其实质就是政策性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关于立法宗旨的表述,就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中提出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一致。

2。贯彻教育政策应以教育法规为保障

教育政策不能代替教育法规。但实际上,在没有教育法规或当某些方面的教育法规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教育政策也可以直接起到教育法规的作用。尽管如此,仍不能把教育政策等同于教育法规。将教育政策上升为教育法规,成为人们理解和执行教育政策的规范,就能克服人们理解和执行教育政策中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教育法规成为推动教育政策贯彻落实的保障,成为实践教育政策的强有力手段。离开了教育法规,许多教育政策就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

3。推行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以教育政策为指导,这并不意味着教育政策就可以左右教育法规的制定或超越教育法规规定的范围。在贯彻落实教育政策时,必须自觉维护教育法规的尊严,必须有助于教育法规的实施。目前,在有些方面,我国还存在着有政策无法规的状况,再加上教育上的有些问题无法也无须用教育法规去规范,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教育政策在对我国教育事业进行宏观调控方面就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依法治教是小学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

根据我国的现状,当前,就是要尽快使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规进一步完备起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教育工作应该注意解决以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规的问题。以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规的主要表现是,政策、法律不分,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在我国,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变化而改变。教育法规虽然不是全方位的和万能的,但在教育工作中,必须坚持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教。

[1]王世忠:《教育管理学》,173~176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

[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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