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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律责任(第1页)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做出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义务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这里所提的经济法律责任为狭义的理解,专指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做出在法律上、道德上、习惯上都应受到非难和谴责的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后,应受到国家机关追究和制裁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据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能够满足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法定条件。由于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各国的法律中没有据以判断所有法律责任的共同要件。这就决定了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同一法律部门的不同责任主体之间,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会有所差异。

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当事人。责任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责任能力;二是不具备免责条件。

(二)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通常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这里不排除针对个别经济违法行为采取无过错原则,但这属于特殊原则,并以法律规定为限。

(三)行为违法

这是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经济法律责任创设的目的之一,就是对这些具有违法性质的经济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进而实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有序等多重价值。

(四)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一般也是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没有给特定的人造成具体的伤害,由于行为的恶劣影响,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五)因果联系

行为人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在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前提下,二者之间还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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