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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商标法(第3页)

(4)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是指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并要求被许可人支付报酬。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1)质量保证方面的义务,是指商标权人要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同时,商标权人还必须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

(2)商标转让方面的义务,是指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必须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商标局公告。

(3)其他义务,是指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五、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但是驰名商标除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延伸到不同的商品。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但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就是所谓的反向假冒,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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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判处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分析

自1991年9月8日起,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从河南某自行车翻新厂购买未注册的“金凤”商标标识200套,从海口市某综合商场购买各类旧自行车41部,进行“金凤”自行车翻新生产。1992年8月15日,琼山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即派人前往该厂调查核实,当场查扣“金凤”牌翻新自行车16辆、商标标识1套。琼山县工商局认为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翻新生产“金凤”自行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

(1)“金凤”和“凤凰”是否相似?

(2)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是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河南某自行车翻新厂是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4)海口市某综合商场是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5)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和河南某自行车翻新厂如果不服工商局的处罚,可否寻求法律救济?

解析:(1)是相似的标记。根据常识即可做出判断。

(2)侵犯了。因为海南某自行车翻新厂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和他人相似的商标。

(3)侵犯了。因为该厂擅自印刷和销售侵权的商标标记。

(4)没有。因为出售旧自行车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5)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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