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
(一)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市场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证券市场的功能不同可将证券市场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证券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
(二)证券发行管理体制
各国证券发行的管理体制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前者又称为登记制或申报生效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送交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后者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以前,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批准制度,与核准制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证券发行实行数量型管理,证券发行申请人获得证券发行许可,不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还需要取得证券发行的额度。现在,我国证券发行管理主要采用核准制。
(三)证券发行分类
我国证券法中所称的证券发行,就是证券发行人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销售证券的活动。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股份或增配股份的行为。股票发行可分为两种:一是设立发行,为设立股份公司和筹集资金首次发行股份;二是增资发行,为扩大已有的股份公司规模发行股份,包括发行新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票派息。
(一)发行条件
1。设立发行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条件未做专门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因此,《证券法》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相应条件。
2。增资发行条件
增资发行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和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两类。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从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和募集资金运用五个方面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二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7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包括: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6个方面。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做了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并且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二)股票发行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