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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经济纠纷诉讼(第3页)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经济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经济纠纷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将来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由审判人员依法进行的预备性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2)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4)审判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由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五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原审人民法院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上诉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开庭或不开庭的方式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做出的判决或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拒绝执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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