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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商标法(第2页)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0)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2)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此外,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不至于引起混淆。

2。相对禁止条件

相对禁止条件是指这类标志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但是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并且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便于识别的,仍然可以作为注册商标,包括: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四)商标注册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审查

(1)初步审查和公告。初步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确认为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即予以公告;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3)复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以及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核准注册和公告。

三、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册商标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消灭。注册商标终止的原因包括被撤销、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使用的规定,或者因违反禁用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或者因为争议理由成立,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的行政手段。注销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人自愿放弃或者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事实的确认,如自动放弃商标权等。

四、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1)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处分商标的权利,是指商标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或者放弃商标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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