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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结构(第1页)

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的,我国法学界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主义之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这里实际上涉及一个从什么角度来谈论经济法的诞生的问题,二者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通过研究和学习现存的几部较为久远的古代法典如《亚述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法经》等可以看到,这些法典里面均存在大量的有关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的法律条文,而这些仅仅是有文字记载的经济法律规范而已。

在18世纪中后期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政治上追求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在经济上确立市场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地位。经济生活中,奉行自由竞争主义,强调市场主体追逐私利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国家职能上,对经济生活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对经济生活应当实行无为而治。因此,很长一个时期实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生活不加任何干预。在法律制度上,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为特征的民法和商法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公共利益的价值被个体利益的价值所掩盖,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是存在缺陷的。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和经济生活中的公平竞争弱化。在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和垄断资本主义初期,自由竞争的环境被严重破坏,资本主义私有制固有的矛盾和社会矛盾一齐激化并爆发出来,严重地威胁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经过反思,认识到市场的缺陷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国家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还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把国家调节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的运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随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兴起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而得到长足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又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逐步稳定,经济法在许多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和相对独立的地位。

西方国家振兴经济和发展经济的进程已证明,依靠经济法律手段进行国家干预是行之有效的,制定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他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法的概念问题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得最多的问题,甚至至今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我们认为,经济法是指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协调、管理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经济法是有着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3)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刑事关系等非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结合经济法的概念以及国家对经济生活调整的现状,经济法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1。经济性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其基本内容是有关经济的权利和义务;经济立法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指导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为了使社会整体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到调节器的作用,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手段。这种干预是国家授权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进行的干预,是适度的干预,干预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3。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首先表现在其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它几乎涵盖了涉及经济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如工业、农业、财政、金融、交通运输、科技等方面;其次表现为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

4。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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