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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商标法(第1页)

第三节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

1。商标的概念

商标俗称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商业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具有独特性便于识别的标记。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商标的分类

(1)按照适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遴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商标。这是最基本的商标分类。

(2)按照构成要素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要素组合的商标。

(3)按照不同的使用者,商标可以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得转让,一般也不得许可集体以外的人使用。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法

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商标是否注册,遵守自愿原则。但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一些特殊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2。申请在先,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国际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

3。“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

(二)申请人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申请人和商标权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三)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条件

1。绝对禁止条件

绝对禁止条件是指这类标志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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