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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审计法(第2页)

1。检查权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看有关报告、报表等资料,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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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处理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3。移送和提请处罚权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四、审计程序

(一)组成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四)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五、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被审计单位违反《会计法》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②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③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④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2)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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