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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结构(第1页)

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在构造上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出资人内部是契约式关系,全体合伙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就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外部关系而言,全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是:(1)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构成融出资、收益、风险为一体的利益共同体;(3)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确定了两种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诊所等。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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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的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无限连带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它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在此特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即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无限责任,即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清偿,不足时以自己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补充性质的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立法概况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该法旨在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伙企业法》在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实施。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当合伙人为自然人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分析

甲是某机关的领导,厨艺水平高超,在工作之余想与朋友一起合伙办一餐饮企业。甲的朋友系某中学校长,为给学校创收,也想以学校的名义入伙。各合伙人对该企业均承担无限责任。

解析:《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甲为机关干部,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学校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又称为合伙合同,它是成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文件。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的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等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缴付出资、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机关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等步骤。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书面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需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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