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控装置。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毁损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5)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3。纳税申报制度
(1)纳税申报的一般要求。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法纳税申报。
(2)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2日天达电器有限公司开业后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于4月25日颁发了税务登记证,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至10日。4月份,因刚开业,当月基本没有销售额,而进货量较大,当月无须缴纳增值税,会计人员也就没有在5月10日前申报纳税。5月15日,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没有按期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公司提出了异议。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与是否需要缴税无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天达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按期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各类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款征收工作的中心环节。
1。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2。征纳期限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
应纳税额的确定一般由征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来确定,在纳税人申报不实或不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享有核定权和调整权。
4。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包括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等制度。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5。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
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