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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结构(第1页)

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会计法

一、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完整性原则

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必须保证其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3。合法性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会计人员的条件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责任有:(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2)依法实行会计监督;(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4)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的记录、计算和分析的全部活动。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和记账货币单位

会计核算期间也称为会计年度。我国采用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记账货币单位指在会计事项发生时所使用的货币,即日常进行账簿记录和编制会计报表所使用的计量货币。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

1。填制、审核原始凭证

凡办理《会计法》第10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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