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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毕业生就业权利救济(第1页)

第二节毕业生就业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时,由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有权利就必然有权利的救济,在权利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险时,通过法定的途径和程序处理争议,救济权利人被损害的权利,方能使应然的权利转变为实然的权利,否则,法律设定的权利只能是“书面的”、“应该是这样的”,而不是“实际的”、“就是这样的”的权利。

通过法定的程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是就业权利救济的外在表现形式。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引起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救济程序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程序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争议解决程序,即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程序(以下简称“人事争议处理程序”)。一般来说,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只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除此之外的各类企业与其员工的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劳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一、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委员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

1。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2。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适用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3。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五)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六)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双方在同一部门的,由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当事人双方非同一部门的,由当事人双方所在部门的调解组织调解。

3。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述理由的,要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工作。

4。调解组织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同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及劳动合同进行公正调解。

二、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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