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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毕业生就业权利救济(第2页)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我国在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上列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的总数应为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仲裁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确立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申请劳动仲裁

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的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者是复印件。

2。提交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3。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从根本上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有助于监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利于生效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条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律对起诉条件的基本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此外,还必须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需特别指出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依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因为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所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后,诉讼当事人仍是劳动争议原当事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书写起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与审理一般民事纠纷相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对报考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热情不减。在工作期间或者录用环节与相关单位发生人事方面的争议,争议的处理就不能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应适用专门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殊处理程序,即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一)人事争议仲裁的含义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人事争议主体的范围较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均属于人事争议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宽泛,囊括能够引起人事争议的全部人事管理事项与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

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纠纷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权力与司法程序相结合进行依法调解和裁决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它具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等重要作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1。仲裁机构。人事部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案件管辖。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3。受案范围。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争议;(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4。法律适用。与一般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组织)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同,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除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劳动法外,均适用人事法规。

5。仲裁与诉讼。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同,仲裁程序前置。人事争议案件需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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