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就业报到流程
一、报到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离校手续的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之前,必须完成下列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事项:
(1)接受毕业教育;(2)进行身体检查;(3)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4)归还所借图书资料和所借公物;(5)归还在学期间贷款或办理缓还手续;(6)缴纳超标用电费;(7)上缴相关证件;(8)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证明;(9)领取户口转移证明、报到证或登记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报到证、登记证的办理及改派
报到证由教育部或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有效的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报到证一式两联(正本和副本),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报到证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它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毕业生凭报到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手续。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毕业生办理报到证一般由学校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集中办理。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由学校集中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办理登记证至生源地,继续进行自主择业。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或登记证后,在规定时间凭报到证或登记证到就业单位或生源地报到。
若需要进行报到证改派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已就业毕业生在三年择业期内要求改派到新的就业单位的,持原报到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新的就业手续。
2。省内院校已就业毕业生在三年择业期内要求改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持报到证、原接收单位的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到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云南籍毕业生换发登记证,非云南籍毕业生换发到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的报到证。
3。省外院校已就业毕业生在三年择业期内要求改派回生源所在地的,持报到证、原接收单位的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直接到省毕业生服务中心或生源所在地办理改派手续。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
毕业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毕业生人事档案中反映的德、能、才以及专业特长,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因此,学生毕业后,其档案能否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用人单位手中是非常重要的。
毕业生档案内一般包括: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奖惩情况,休学证明,退学证明,入党(团)志愿书,毕业离校前的体检表等。毕业生毕业后的档案去向有以下几种情况:
1。毕业时尚未就业的毕业生,省内生源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市)人事局,省外生源毕业生档案转回相应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2。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接收、管理档案;无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政府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的服务。
3。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档案寄送到录取学校。
(四)毕业生户口迁移
入学时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生,毕业时,户口由学校户籍室根据省教育厅签发的报到证或登记证上标明的派遣单位办理户口迁移证。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自行涂改。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或登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到学校的毕业生需要迁移户口的,毕业后凭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便可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团组织关系转移时,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基层团委公章,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基层团委,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基层团委对其团员身份核实后,统一到校团委办理补发手续。转移组织关系,一般应当由团员本人转,不得随便托人代转,以免丢失。
离校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必须凭学校党委组织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单位所在地的党委组织部门。暂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须由党员本人转接或携带。因故不能自己转接、携带的,经学校党组织批准,指定其他党员转接、携带或由本人所在的党支部负责转接。
二、报到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