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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小学语文课程的性质(第1页)

第一节小学语文课程的性质

一、小学语文课程性质认识发展的历史追溯

课程的性质,是指一门课程区别于其他学科课程的根本属性。只有科学地认识小学语文课程的性质,才能准确地制定小学语文教学目标,正确理解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一)20世纪50年代以前

20世纪50年代以前,在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课程纲要)中,虽然对课程性质并未做明确的界定,但从这些文献中关于课程目标设定的核心理念而言,基本能体现出对课程性质把握的大体走向。

1。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

《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朝政府颁布的关于学制系统的文件。该章程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教育法令公布并在全国实行的学制,它根据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几个阶段的划分,对学校教育课程设置、教育行政及学校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该章程中指出:“其要义在使通四民常用之理,解四民常用之词句,以备应世达意之用。并使习通行之官话,期于全国语言统一,民志因之团结。”这里的语文课程旨在学习语言、交际运用、道德教化和精神培育。

2。1912年《教育部订定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

1912年《教育部订定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规定:“国文要旨,在使儿童学习普通语言文字,养成发表思想之能力,兼以启发其智德。”这里的语文课程旨在学习语言、表达思想、启发智慧。

3。1923年《小学国语课程纲要》

《小学国语课程纲要》指出:“指导儿童练习运用国语,养成其正确的听力和发表力”,“指导儿童学习平易的语体文,并欣赏儿童文学,以培养其阅读的能力和兴趣”,“指导儿童练习作文,以养成其发表情意的能力”,“指导儿童练习写字,以培养其正确、敏捷的书写能力”。这里的小学语文课程旨在语言训练、语言运用、语言表达和语言欣赏。

从以上对课程目标的设定不难看出,尽管因时代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小学语文教育的核心理念是不变的,那就是“语言”。

(二)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末

1。1956年《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

1956年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指出:“小学语文学科是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儿童的强有力的工具”,“小学语文学科是各科教学的基础”。

这是教学大纲第一次涉及思想性、工具性和基础性,为此,小学语文学科的基本任务是发展儿童语言,即提高儿童理解语言和运用语言的能力,然语焉不详。

2。1963年《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

1963年5月颁布的《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明确指出:“语文是学好各门知识和从事各种工作的基本工具。”这是大纲第一次明确小学语文学科的工具性性质。

3。1978年《全日制十年制学校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

1978年2月,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十年制学校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指出:“语文是小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的重要特点是思想性和语文教学的辩证统一”,“学生学会了看书、作文,掌握了语文这种基础工具,对于学习其他各门知识是非常重要的”。这里点明了思想性是语文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方面。

4。1986年《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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