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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口语交际教学的目标与基本理念(第1页)

第一节口语交际教学的目标与基本理念

一、小学口语交际教学的目标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口语交际教学的总目标:“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学会倾听、表达与交流,初步学会运用口头语言文明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1]

在口语交际课程总目标的统领下,《语文课程标准》按九年一贯的思路整体设计,分学段提出了口语交际课程阶段目标。《语文课程标准》对小学阶段各个学段口语交际目标的表述具体如下。

第一学段(1~2年级)

①学说普通话,逐步养成讲普通话的习惯。

②能认真听别人讲话,努力了解讲话的主要内容。

③听故事、看音像作品,能复述大意和自己感兴趣的情节。

④能较完整地讲述小故事,能简要讲述自己感兴趣的见闻。

⑤与别人交谈,态度自然大方,有礼貌。

⑥有表达的自信心。积极参加讨论,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学段(3~4年级)

①能用普通话交谈。学会认真倾听,能就不理解的地方向人请教,就不同的意见与人商讨。

②听人说话能把握主要内容,并能简要转述。

③能清楚明白地讲述见闻,说出自己的感受和想法。讲述故事力求具体生动。

第三学段(5~6年级)

①与人交流能尊重和理解对方。

②乐于参与讨论,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

③听人说话认真、耐心,能抓住要点,并能简要转述。

④表达有条理,语气、语调适当。

⑤能根据对象和场合,稍做准备就可以做简短的发言。

⑥注意语言美,抵制不文明的语言。[2]

纵观“口语交际”的目标内容,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目标定位科学[3]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小学语文教学大纲,1987年的大纲首次提出“听话、说话”的目标内容,2000年大纲将“听话、说话”改为“口语交际”。新修订课程标准在继续保持2000年试用修订版语文大纲“口语交际”提法的基础上,对“口语交际”的目标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从提法名称的改变及目标内容的完善可以看出“口语交际”在功能与地位上的发展轨迹。下面不妨来看看历年课标(教学大纲)表述的变化(见表5-1)。

表5-1口语交际教学目标变化简表

从表5-1中可以发现,先前的教学大纲都是从用语的规范和文明、培养听说能力两个方面来定位目标内容的,没有体现“交际”所具有的互动特点,而新课标(实验稿)及2011年新修订版本是从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的口语交际能力的角度,对“口语交际”的目标内容进行了科学的定位。具体表现在:一是定位准确。“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正确把握了该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以及口语交际的内核。二是内容全面。既有用语文明的要求,也有能力方面的要求,还有实施层面的要求,如强调在“各种交际活动”中提高学生口语交际的能力。

(二)三维目标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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