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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碳市场问题的成因(第1页)

三、中国碳市场问题的成因

虽然国际碳交易仅有六年多的历史,但在发达国家中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并且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而中国碳市场面临上述困境必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一)CDM并非国际碳市场的主流项目

如果没有参与到具体的碳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可能会有如此疑问:“从目前的媒体和相关政府部门宣传资料可以看出,中国CDM项目在过去五六年中发展迅速且占据了世界CDM项目交易机制的半壁江山,表明中国参与国际碳交易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为何还会存在中国碳交易出现交易形式单一且总量较低的问题?”究其原因,尽管中国CDM项目发展迅速,且占据国际CDM市场的较大份额,但是中国仅依靠这种唯一的途径参与国际碳交易,没有参与和开发其他的碳交易方式。然而,CDM项目其本身在整个国际碳市场占有份额小,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减排交易机制之一,而且是在承担强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和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的,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或技术转让等方式,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行业获得碳减排信用,转让给发达国家以完成该国所承担的强制性碳减排义务的一种碳减排合作机制。因此,在发达国家内部CDM项目的开展较少,其主要是通过《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另外两种机制进行碳交易。此外,中国参与CDM项目十分被动,其交易量受制于欧盟和日本等买方的需求。中国部分行业和企业开展的CDM项目风险很高,往往不能获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批准和成功注册。由于各国在2007年以来UNFCCC召开的历次缔约方大会上,关于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减排承诺期结束后,就如何进一步安排各国的减排行动尚未达成明确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使得CDM项目的前景令人担忧。2008年以来,中国秉持发展中国家不用承担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的态度,在碳交易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上严重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权市场机制的形成、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缺乏动力,仅仅被动地通过与发达国家开展CDM项目参与碳交易。由此可知,中国在碳交易方面的缺乏主动,仅仅依靠并非主流碳市场产品的CDM项目开展交易。伴随着CDM市场需求不稳定、注册风险高等问题,造成中国碳交易形式单一且碳交易总量较低。

(二)参与全球碳市场竞争的基础条件不具备

中国未能参与国际主流碳市场竞争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碳交易制度缺失,造成了参与全球碳市场竞争的基础条件都不具备的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中国缺乏开展碳交易的原动力。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在过去六年中,中国一直秉持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不需要承担强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观念,没有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竞争的意识和紧迫感。因此,在国内一直没有形成一套总量控制与减排的机制,缺乏碳市场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交易主体和市场需求。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碳市场的实践可以看出,碳市场要生存和发展,其首先必须具备足够的市场需求,即具备足够的碳交易的买方。碳减排信用要能够形成一种稀缺的商品,才能够形成交易市场。但是由于中国仅仅坚持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的立场,却忽视了即使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但对碳减排产品交易的研究和重视不应该停止。即使在不承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下,也应在国内逐渐开展自愿型的碳交易,并逐渐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碳市场[15]。其二,碳交易制度的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可以监督、报告和核证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规则,使中国的碳交易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接受。从其他国家的成功实践看,要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碳市场,首先需要使该市场有一套能够促使碳交易制度良好运行的具体制度,同时能够使该市场内进行交易的碳产品在国际上能够得到广泛的承认。中国既没有一套完整的碳交易制度,也没有产生统一的市场并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认可。此外,基础碳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的缺失,进一步丧失了碳产品向金融衍生化方向发展的机会。因此,中国碳交易的基础条件尚不具备,使中国难以参与到国际主流碳市场中,碳交易不具备国际竞争力。

(三)企业和公民的低碳环保意识仍然不高

当前,中国碳交易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一减排承诺期下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背景下,国内虽然已经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但是中国大多数企业和公民低碳环保意识仍不高,导致在中国没有强制的总量控制减排的情况下,各地的碳交易所几乎没有自愿型的碳交易产生。具体表现在:第一,中国碳市场的需求量不高。大量的企业没有自觉贯彻低碳环保的意识,只有少量的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参与自愿的碳中和项目,通过各排放权交易所或环境交易所购买碳减排信用。而大量的企业不会主动参与到减排和碳交易中,导致市场需求严重不足。第二,碳市场流动性差。中国碳交易的参与主体缺乏,使得碳交易产品种类单一,缺少促进碳金融市场形成并开发碳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动力,碳市场的活跃程度较低。第三,企业和个人对目前进行碳交易的不信任。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与各地的碳交易所的交易的意愿与碳交易的整体环境有很大关系,目前中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善的法律规则和具体制度,企业和个人既缺乏碳减排交易的意识,也会对各地并不统一的环境排放权交易所进行的碳交易的作用和意义产生质疑,使各碳交易所的碳减排产品交易量更低。当然,各地环境排放权交易所普遍缺乏交易需求的现状,除了企业和公民的低碳环保意识不高外,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如政府部门未出台有关碳交易的激励机制或惩处机制;在国际谈判中坚持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16]等。但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大多数的企业和个人对低碳经济和低碳环保的意识仍然不高,是造成碳交易所几乎都陷入进退两难困境的主要原因。

(四)中国不承担且暂不承诺强制碳减排义务

目前,中国没有颁布有关碳交易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碳交易制度,其原因主要在于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划分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承担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上的区别。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目前在议定书第一减排承诺期内不承担任何强制性的碳减排义务。同时,中国在UNFCCC的历次缔约方大会上,均坚持《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要求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不应承担强制性的碳减排义务。中国也暂不承诺承担任何明确的强制性碳减排义务。在这个背景下,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没有制定有关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制度。导致中国目前碳交易的开展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可靠的法律保障,限制了碳交易制度的发展。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自欺欺人、自甘落后的做法,并由此出现了上述诸多问题,更大程度上使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丧失竞争力和话语权。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改委在企业和专家的千呼万唤声中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7]但该办法仅就基本原则、自愿减排项目的管理等做出了一些规定,交易什么,怎样交易,交易的管理,交易企业的激励措施等均无规定,这样的办法仅仅是一个纲领性文件,缺乏操作性。之所以这样规定,也许是出于中国暂不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考虑。众所周知,中国坚持声称发展中国家暂时不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做法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中国却不能因此就不重视国内碳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的建设,否则中国在未来的国际碳市场的竞争中只会更加落后和被动。因此,正是由于当前中国仅仅关注自身不承担强制性的碳减排义务,也坚持暂不承诺承担强制性碳减排义务的做法,才导致中国缺失任何有关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制定有关碳交易的完整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

碳市场的设计初衷在于通过市场价格信号的作用,改变人们的投资与消费行为,使得可再生能源与低碳能源,以及提高能源效率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2012年上半年,由于全球经济的放缓使得最初欧盟碳市场发放的额度显得偏大,以及未来预期的CDM合格性政策方面的种种限制,CDMoffset市场供大于求,CDM价格跌到了3~5欧元的历史最低区间。这一大幅的下跌对中国的风电企业将产生巨大的潜在影响,已有部分中介与买家受制于欧盟碳市场的低价,已经开始违约、裁员甚至是破产。碳价格的萎靡不振严重打击了中国企业开发CDM项目的信心,不可避免地延缓了中国碳市场的发展。

目前,上海、广州、北京等地已经启动了减排试点,这是中国碳市场的真正起步,未来将形成强制性碳交易为主、自愿减排为辅的有效机制。不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无强制性减排义务,这就决定了中国碳市场的目的在于低成本地实现国内减排,主要服务于国内事务,与全球碳市场关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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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LuoshengLanShasha

Abstract:AgtotheUionsandtheWorldBa,globalarketdevelopmeialistremeedin2012theglobalarketscalewillreach150000000000U。S。dollars,isexpectedtoexarkettobeetheworld&#estmarket。Intheglobaltradingatsualarmihbad,ahasbeprojectthemaiotheglobaleiaors,thearketinaarenotoptimisticaboutthetsituatioesearketthereismoreproblematilyiileandcapacityislow;nottopartitheiionalmainstreamarketpetitionaroundtheexge;difficult;tradingrulesandspecificsystemflaw。Theseproblemsledtothecausesare:ternationalarketmainstreamproject;partiintheglobalarketpetitionet;eizensoflowviroalawarehighstill;adoespulsoryreduobligations。Itistotheabovereasoheesethereiseaebletradingsystem,alsolaytradingsystemoflawsaions。

Keywords:arket,issiSystem,CDM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日本早稻田大学社科科学研究科博士研究生。

[3]王毅刚、葛兴安、邵诗洋、李亚冬:《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293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4]冷罗生:《CDM项目值得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5]中国CDM项目官方受理申请最新进展(截至2012年7月25日)2012-08-22,详见http:a。gov。e?NewsId=6230,访问日期:2013-01-02。

[6]中国CDM项目注册最新进展(截至2012年8月23日),详见http:a。gov。e?NewsId=6230,访问日期:2013-01-02。

[7]国家发改委CDM项目数据库发布的项目信息和统计数据,详见http:a。gov。webitem_data。asp?nId=63,访问日期:2013-01-02。

[8]李瑾:《国内碳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载《认证技术》,2011(5)。

[9]王颖春:《唐茂松:自愿减排市场需注重“顶层设计”》,载《中国证券报》,2011-06-27。

[10]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于2005年6月26日正式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注册成功,从而成为中国第一个注册成功的CDM项目、世界第一个注册成功的风电项目。载http:。easy-ype=news&id=27,访问日期:2011-10-16。

[1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迄今为止世界上规模最大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唯一的多国家间、多行业间的排放交易体系。自2008年以来,欧盟积极利用《京都议定书》的三种履约机制开展碳交易,与此同时,EUETS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减排承诺期满后,对EUETS外部的减排信用抵消使用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仅使用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抵消信用。此外,欧盟碳市场的金融化发展十分迅速。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世界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自愿型碳交易体系。虽然受到美国政策的影响,CCX在2010年12月31日停止了运营,但其本身所开展的碳交易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对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碳交易制度都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其发起或参与成立的一些气候交易所表现出更强劲的发展势头。在CCX交易平台影响下的其他交易所的碳产品金融化趋势十分明显,如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通过碳排放权的期货和期权的交易,将CCX交易平台的影响力和规模进一步扩大。

[12]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低碳经济——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210页,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

[13]于定勇:《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制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载《经济研究导刊》,2011(1)。

[14]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15]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成功范例。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退出《议定书》,不承认美国应承担在《议定书》中规定的强制性碳减排义务。但是,美国国内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实践并没有就此中断。自2003年启动以来,CCX是世界上第一个、北美唯一的、自愿的、独立的、第三方可核证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体系。虽然CCX已经终止运行,但是其提供的良好制度规范和实践经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的构建和运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全球碳市场竞争中具有强劲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16]类似的观点在其他文章中都有论述:“尽管我国业已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机构,但这些排污权交易机构设计碳减排量的交易十分微小,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在碳交易方面的政策不很明朗,我国没有强制减排义务,所以企业现实需求不大。”熊彬:《刍议我国碳交易法律机制之建构》,载《法制与社会》,2011(7)。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详见http:a。gov。e?NewsId=6230,访问日期: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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