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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第1页)

五、结语

由于艺术伪造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在德国尚没有发展出对其专门的法律调整,尽管有人对此曾经深入探讨过。[21]目前在德国,对艺术伪造行为的遏制,仍然是根据其不同表现形式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不论是哪一种艺术伪造形式,都不能排除德国《刑法典》的适用。[22]这充分体现了德国《刑法典》在遏制艺术伪造斗争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在德国并不是简单地将艺术伪造行为归入侵犯著作权的范围内,而是根据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区别。除艺术模仿和艺术篡改会涉及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外,对于在自己和他人作品署某人名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著作权。这说明,德国仍然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即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前提是必须有其作品存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的这些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TheLegalRegulatieryinGermany——paredwitheseLaw

Hang

Abstract:Therearebothgeneralandspederstandingsermany。Thegeandiheimitationofartisticworks,thefalsifiofartistidartfraud。Thespecialartferyistwithfartfraudthattheybothhavenothingtodowiththeworksoftheuheperspeanlegalappli,therearetwokindsery,theonehavingnothingtodowiththeworksoftheuheoe。TheformerisdefinedagtolawsexceptGermanChtLaw,whilethelatterisbasedonbothGermanChtLawaprovisionsofGermanalLaw。paredwitheselayrightLawismoreemphasisoasapretoprotectauthors&#ht。InadditiulatieryrelatingtotheworksoftheundersignedinGermarihana。

Keywery,Definitiery,Regulatiery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2]Loeffler:KueurundKunstfaelsg–ZugleiBeitragzurFunktiondes§1,NJW1993Heft22。S。1422f。

[3]FrommNorddema,5。Auflage。StuttgartBerlinKoelnMainz1983。S。133f。

[4]Schricker:Urheberrecht,2。Auflage。Muen1999。S。45f。

[5]FrommNorddema,5。Auflage。StuttgartBerlinKoelnMainz1983。S。131f。

[6]FrommNorddema,5。Auflage。StuttgartBerlinKoelnMainz1983。S。133f。

[7]原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商业标志)的内容现已经被德国《商标和其他标记保护法》所吸收。因此,德国《商标和其他标记保护法》相关规定的适用也是可行的。

[8]FrommNorddema,5。Auflage。StuttgartBerlinKoelnMainz1983。S。133f。

[9]Beck-Texteimdtv:WettbewerbsredKartellrecht,26。Auflage。Muen2005。S。1f。

[10]Loeffler:KueurundKunstfaelsg–ZugleiBeitragzurFunktiondes§1,NJW1993Heft22。S。1426。

[11]Schricker:Urheberrecht,2。Auflage。Muen1999。S。1587ff。

[12]Schricker:Urheberrecht,2。Auflage。Muen1999。S。45f。S。1587ff。S。1589ff。

[13]目前,德国学术界对此已取得共识,即德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第2款在实践中没有太大的意义。Schricker:Urheberrecht,2。Auflage。Muen1999。S。1590f。

[14]Loeffler:KueurundKunstfaelsg–ZugleiBeitragzurFunktiondes§1,NJW1993Heft22。S。1423f。

[15]FrommNorddema,5。Auflage。StuttgartBerlinKoelnMainz1983。S。471f。

[16]姚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解释》,342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17]同上书,282页。

[18]陈旭:《知识产权案例精选》,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9]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0]对此案适用法律问题,一直有不同观点。参见陈旭:《知识产权案例精选》,17~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姚欢庆:《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载http:。。articledefault。asp?id=9850,访问日期:2012-01-17。

[21]Loeffler:KueurundKunstfaelsg–ZugleiBeitragzurFunktiondes§1,NJW1993Heft22。S。1429f。

[22]Loeffler:KueurundKunstfaelsg-ZugleiBeitragzurFunktiondes§1,NJW1993Heft22。S。142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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