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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人效力与国家保护义务理论36之间的关系(第2页)

[16]BVerfGE7,198。

[17]Nipperdey,GleiderFraufuergleicheLeistung,RdA1950,125;Gamillscheg,DieGrueimArbeitsrecht,1989,S。33。

[18]Herzog,DieDrittwirkungderGrue,JA1976,49。

[19]Duerig,Grueuspre:Maunz(Hrsg。),FestschriftfuerHansNawiasky,1956,S。164。

[2rueuspre:Maunz(Hrsg。),FestschriftfuerHansNawiasky,1956,S。176ff。

[21]至于私法条款中的“不确定概念”甚至其他一切有解释必要的条款是否均可以同概括条款一样作为基本权利辐射到私法领域的“突破口”这一问题,至今在德国法学界仍然有争议。认为只有概括条款才可作为“突破口”的观点参见Ble,StaatsrechtⅡ,1989,S。169;Reimers,DieBedeutungderGruefuerdasPrivatrecht,1958,S。16f。;认为不确定概念也可作为“突破口”的观点参见Hesse,GrundzuegedesVerfassusderBundesrepublikDeutsd,1993,Rn。351ff。;认为所有有解释必要的条款均可作为“突破口”的观点参见Stern,DasStaatsrechtderBundesrepublikDeutsd,1988,BandⅢ1,S。1557。

[22]BAGNJW1957,1688f。

[23]BVerfGE2,1(12)。

[24]BVerfGE5,85(138,139);6,32(40);6,389(420)。

[25]BVerfGE3,225(242)。

[26]BVerfGE7,198。

[27]BVerfGE7,198(205)。

[28]BVerfGE7,198(204)。

[29]BVerfGE25,263。

[3E73,261(269)。

[31]Duerig,in:MaunzDuerigHerzogSchruz-Kommentar,2003,Art。3I,Rn。507;Sa:IsenseeKirchh。),Hasrechts,V,§126,Rn。121。

[32]陈征:《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5)。

[33]BAGAuR2001,S。223f。

[34]Suelmaalwirku。3IIGG,S。130ff。

[35]BAGE24,438(441f。)。

[36]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载《法学研究》,2008(1)。

[37]Vgl。BVerfGE81,24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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