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问题,由于海洋环境的独特属性以及对人类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海洋环境保护应该属于一项“对一切义务”,因而一旦出现大规模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仅直接受害国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要求加害国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也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海洋环境问题是关系到人类存亡的重要问题,国际法院的案例具有指导意义,“对一切义务”概念很大程度上是在国际法院的判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国际法院作用的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对一切义务”也会通过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诸如诉讼主体资格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对一切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现阶段分歧较大的问题也会有更为明晰的法律规定。期许通过将海洋环境保护提升到“对一切义务”的法律高度,能够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DisApplyiionofMarineEoObligatiaOmnes
XingAifenLiMengying
Abstra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putforwardandillustratetheceptofobligatiaomhedeoftheBaraTra,Light,Powerpany1970,obligatiaomnesplaysamoreaaheoryandpractiternationallaw。Althoughtherearestillsomeuainfaitst,giveaionofmarineehedevelopmentofobligatiaomhereisnodoubtthattheprotearineebelongstoobligatiaomnes。Applyingobligatiaomegmarineeherearetwoimportantissuesweshouldhighlight,thefirstoigationqualifidtheseeisthelegalcesofbreachofobligatiaomearinee。Onlyinthiswaylaerplacetoliveinaai。
KeywatiaOmionofMarineEeResponsibility
[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3]巴塞罗那牵引、电灯和电力公司案第二阶段的判决。
[4]Geer,IionalLaliedbyIionaldTribunals,atp。459。(1957)。
[5]《国际法院报告集》,177页,1950。
[6]
[法]P。维尔:《寻找自身身份的国际法——国际公法课程》,载《海牙演讲集》,1992(6)。
[7]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分册),1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8]王曦:《“对一切”义务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载《国际法问题专论》,286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9]科孚海峡案和尼加拉瓜案判决。
[10]国际法院关于纳米比亚案的咨询意见。
[11]卫拉曼特雷法官于东帝汶议案的反对意见中有所提及。
[12]于红燕:《国际环境法的对世义务研究》,山东科技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3]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14]同上书,49页。
[15]该项义务源自国际法院对于科孚海峡案判决和尼加拉瓜案判决。
[16]该项义务最早出现在国际法院对于纳米比亚案的法律咨询意见中。
[17]该项义务出自卫拉曼特雷法官在东帝汶案的反对意见。
[18]邵沙平:《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2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19]王曦:《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595页,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
[20]《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
[21]《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第28、29、30和31条。
[22]《国际法委员会报告》,1996年,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