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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反垄断法的实施(第1页)

第六节反垄断法的实施

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但各国(地区)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并不完全一致。总体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执法上,做法基本是一致的,但在设置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即在具体的执法体制设计上却有各自不同的特点。(1)在执法机构设置的数量上,有的国家有一个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的国家则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2)在专门机构的性质及隶属关系上,有的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准司法性,独立从事反垄断法的执法活动,除享有一般行政权限外,还享有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其裁决案件的程序大体与法院相同;有的国家则以典型的行政机关作为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3)在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的关系上,有的国家实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由一个机构来执行单一立法例形式的竞争法);有的国家则实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分立的模式。

反垄断执行机构体系可以分作三种模式:(1)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2)主管机关、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3)单一专门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1]

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从属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法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有竞争审议委员会、经济部部长和法院,其中竞争审议委员会和经济部部长还存在人事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业务上具有分工合作关系。

主管机关、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纯粹顾问机构参与的执行机构;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非纯粹顾问机构参与的执行机构。

单一专门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一准司法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性的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一个是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个执行机构是法院;二是以韩国为代表的单一的纯行政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的执行机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是纯粹的行政机关。

我国《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是:国家发改委拥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的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价格垄断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重大案件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2]

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是执行主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执行主体在履行对特定行为的许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竞争状况的监控、对制定行为的规制等法定职责时,都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执法。考虑到对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代表性,下面着重介绍该行为的一般程序。

1。启动

启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必须基于法定原因。综合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行实践,启动查处程序的主要有:

(1)垄断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或控告,经依法受理后启动;

(2)一般人报告(举报),经依法受理后启动;

(3)主管机构自行启动,当执行主体特别是主管机构在其日常工作中发现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认为应当启动反垄断查处程序的,可以自行启动。

2。调查

主管机构依法受理并启动了查处程序后,则应运用其所享有的调查权展开调研。调查的对象包括与经营者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情形。

反垄断主管机构决定展开调查的,应当向被调查的经营者发出开始调查程序的书面通知,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涉嫌违反的有关法律规定。

主管机构可以以法律授予的权力采取询问、问卷调查、实地调查、委托调查、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以及必要情形下采取强制手段调查以获得证据。

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有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主管机构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可以申请对该资料保密处理。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反垄断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审议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主管机构组织审议。

审议的形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由主管机构采用类似法院开庭的方式,有的则由顾问机构提出鉴定报告,有的由主管机构调查小组或专案小组根据法律审议。

无论哪种方式,一般会给予被调查的经营者查阅案卷、陈述意见和提出申辩的机会。不采用开庭方式的,也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的经营者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的经营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主管机构应予采纳。

4。决定

通过上述程序,主管机构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

(1)违法与否的认定,包括是否构成垄断或限制竞争、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豁免等。

(2)如果属于违法行为,则提出制裁措施:宣布行为违法、无效;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受害人赔偿;给予罚款;提出诉讼并提出民事、刑事处分建议等。

(3)如果不属于违法行为,亦作出相关的决定,认可或许可其行为,如经营者联合协议、经营者集中行为和其他市场行为。

为节省成本,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在调查、审议之后,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认行为违法,则可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向被调查人提出告诫,要求其停止该行为、接受相应的制裁。决定经宣布后生效。

5。执行

经宣布后,即进行执行程序。如果被制裁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3]

典型案例

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4]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从2008年3月起,原告开始对被告北京百度公司进行竞价排名的投入。2008年5月,原告由于公司自身经营需要开始减少投入额。2008年7月10日,原告发现自己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的日访问量骤减。根据业界的相关报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北京百度公司已经具有了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被告利用这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综上,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人民币;(2)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后原告又向法院提交对于起诉意见的补充说明称,由于原告现已将全民医药网的域名变更为(。qmyy。),原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对原域名(。)的屏蔽已无实际意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对新域名(。qmyy。)的屏蔽。

被告北京百度公司辩称:首先,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屏蔽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此外,原告所提供的关于被告市场占有率的证据均仅仅涉及短暂的时间段,市场份额或者市场占有率也不能作为评判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最后,是关于原告在起诉意见中所提到的两个域名。域名一(即。)是由于存在大量“垃圾外链”而被被告减少了收录,域名二(即。qmyy。)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是没有内容的。搜索引擎对于没有内容的网站是不会进行收录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相反,被告已经通过证据证明其对全民医药网(。)实施的减少收录数量的措施系对其存在大量“垃圾外链”行为的处罚,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原告所诉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解除对域名一(。)屏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域名二(。qmyy。)由原告于2008年10月6日启用,原告确认在此之前该域名并未指向任何网站,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对域名二所指向的网站也采取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措施。因此,原告针对域名二所提的诉讼请求并无可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唐山人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唐山人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唐山人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北京百度公司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北京百度公司屏蔽全民医药网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系暗示交易相对人强制与之进行交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唐山人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唐山人人公司提出北京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北京百度公司实施涉案屏蔽行为具有正当性,故唐山人人公司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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