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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2页)

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经营者的概念,指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种企业和其他主体,其他主体包括摊贩、不法经营者、收费但非营利性的医院和博物馆等。[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所负的义务。

(一)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并特别要求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依法承担责任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不得以格式条款减免自身责任的义务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相对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经营者无论在经济实力方面还是在专业技术方面都处于相对比较强势的地位,为了保护消费者,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198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符启林主编:《经济法学》,25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史际春主编:《经济法》,56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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