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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米小说网>经济法原理阐释与案例导读 > 第四 产品责任(第3页)

第四 产品责任(第3页)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答案】AC

7。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哪个法律?(2000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第1题)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答案】D

二、简答题

1。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2。《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3。工商部门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哪些职权?

三、论述题

1。试论述《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

2。试分析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3。试论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及其认定。

延伸阅读

【相关阅读材料】

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5]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这一规定的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较之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此外,一个从他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

《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销售者作为媒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亦须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强调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商业实践中,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时较少关注其生产厂家,而且有一些商品并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将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此外,以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害方,更便于被侵权人进行诉讼活动。

就有可能导致产品缺陷的主体而言,除了生产者之外,还有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我国相关法律上将销售者和生产者界定在同一位阶有其特殊的背景,但《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运输者、仓储者在《侵权责任法》上并没有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规定。运输者、仓储者与消费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如果产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应解释为运输者、仓储者违反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中的义务,运输者、仓储者应对托运人、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产品责任的承担上,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主张侵权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亦不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而免责。因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被侵权人负无过错产品责任,而运输者、仓储者对托运人、存货人(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过错责任,因此,运输者、仓储者并非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其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其已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归责事由是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

就《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体系解释而言,第43条第1款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共同的请求权基础;第41条和第42条分别是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的规定;第43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就生产者和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产品责任而言,其归责事由均为无过错责任;但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确定最终责任者时,销售者的归责事由是过错责任。就产品责任的本意而言,生产者是“兜底者”,如果造成产品缺陷的是生产者之外的其他人时,则由生产者向其他人追偿。至于第42条第2款的规范意义,大抵可以理解为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时,可以视其为生产者,由其承担最终的责任。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1年)

[1]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186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侯怀霞主编:《经济法学》,24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何永军主编:《质量法学》,140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冯宪芬主编:《经济法》,第19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高圣平:《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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