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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预算法(第2页)

行政机关对预算享有编制、报告、执行、决定、监督和变更撤销权。在我国国务院对中央部门的预算享有这一权利,地方各级政府对统计政府部门的预算享有同等权利。

3。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权

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各级预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都享有对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提出方案和报告权。

4。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其他各国家机关对本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享有编制和执行的权利。

(三)预算管理程序

1。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要求,遵循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制定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筹集和分配计划的活动,其既是一种程序,又是一种活动,[5]必须遵循国家编制预算的依据与原则,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预算编制的内容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机关不得擅自违背。在我国,中央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①中央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交的收入;⑤中央财政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额。地方预算的编制的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交返还或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交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交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对我国的预算编制提出了如下要求:①中央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且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发行地方政策债券。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③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④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区、革命老区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⑤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我国的预算编制采取复式预算的形式,其具体的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各省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指示;中央各部门布置所属部门编制预算草案,于12月20日前报财政部备案;省级政府提出本行政区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编制和上报,省级政府于1月10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2。预算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各部门编制的预算只有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批通过的预算方可生效,并且正式生效的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批,国务院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批,地方政府在本级人大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及时将经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将省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对下级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进行审查,对其认为有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或有其他不合理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过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批复,各部门也应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3。预算的执行

预算的执行,是指各级预算主体依据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预算,筹措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在批准以前,本级政府可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的支出都必须按预算严格执行,并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4。预算的调整

预算的调整,是指经过权力机构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预算法》规定,各级地方调整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预测调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构成违法。对于违法调整预算的行为,本级权力机关或上级政府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5。决算

决算,是指国家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活动。决算草案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国家各项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预算法》对决算的原则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和批复,同预算审查、批准和批复的程序大体相同。

(四)预算的监督与预算法律责任

1。预算决算的监督

预算的监督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的监督和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对于预算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各级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2。预算法律责任

预算法律责任,是指预算主体违反《预算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预算法》规定承担预算法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3)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对于“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具体情况,在《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另有详细的规定。

[1]史际春主编:《经济法》,24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陈共主编:《财政学》,33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刘剑文主编:《财政法学》,10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史际春主编:《经济法》,24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37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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