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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证券法(第2页)

政府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证券法》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见,我国国债的流通适用债权法,但对其发行则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立法,实践中许多政策沿用国债发行的一般规则。金融债券在我国现行《证券法》中未作明确表述和具体规定,因而不具有证券法的适法性,从而也属于由“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证券类型。对于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我国《证券法》有专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协议方式,由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向社会公众投资人发行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和制度。证券承销是一种借助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的方式,为间接发行。证券承销制度主要调整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就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属于以证券承销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同时,证券承销制度也涉及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证券承销同时受到《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综合调整与规范。

三、证券上市与交易

(一)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已依法发行的证券通过一定的程序,进入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过程以及表明发行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或者证券已经具备了上市证券的资格。证券上市一般是与证券交易所分不开的,虽然证券交易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但是,如果证券交易是在场外进行,则不会产生证券上市的问题,从而证券上市必然与证券交易所相关。如果证券交易是在场内进行,则证券上市就是连结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步骤。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上市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证券还必须通过申请、审查核准、签订上市协议、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程序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具有很多类型,如依照上市程序,分为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依照上市与证券发行的关系,可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依照上市地点,可分为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依照证券种类,可分为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

(二)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作为证券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因此,对于证券交易,一般不适用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规定,而是作为《证券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加以规范。

证券交易是指当事人买卖依法发行并交付证券的合同行为。在广义上,证券交易包括证券发行行为,因为仅就证券买卖而言,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从发行人处购得证券是一种交易行为。狭义的证券交易是指证券在二级市场(交易市场)上的买卖行为,不包括一级市场上创设证券权利的行为。但也有学者认为,证券发行是发行人旨在创设证券权利的行为,于交付给投资者合法持有而告结束。[5]

证券交易主要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证券信用交易。现货交易,又称现金现货交易,是指在一个较短的期间内完成证券买卖成交后的交割手续的证券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指一种在一定期间内提供证券或者商品买卖权的交易;证券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是指客户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公司进行融资或者融券进行交易。

四、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一)证券监管概述

证券监管是指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个人、组织,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从广义上说,证券监管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乃至民间组织对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及其行为所实施的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从狭义上说,证券监管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证券法律、法规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相比传统市场,在市场失灵等方面,更加敏感,影响范围更大,危害更严重,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地强调政府监管的重要性,陆续介入证券市场,行使管理职能。

(二)证券监管机构

1。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同步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伴随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监管、多头监管到集中统一监管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分散监管。这一时期主要是从1981年至1992年,表现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多部门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地方政府在证券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发挥了交易市场监管的基础性作用。(2)多头监管。这一时期主要是从1992年至1997年,这一时期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即中国证监会,这一时期中国证监会逐渐替代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政府证券监管职能;同时,国务院赋予中央有关部门证券监管的职能,形成各部门共同监管的局面;地方上,地方政府仍在证券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自律监管方面,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作为当时最主要的自律组织,担当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3)集中统一监管。这一时期是从1997年持续至今,1997年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其监管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也移交中国证监会,同时,对地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由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地方证监机构,一改以往受辖于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2。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第179条则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共包括八个方面,结合第7条,第8条,我国证券监督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规章规则的制定审核权、证券行为的监督管理权、证券行为人的监督管理权、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权、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权、自律机构的监督管理权、派出机构的设立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证券业自律监管

1。证券业自律监管概述

自律监管也称自我监管,与上述政府监管相对应,是指证券自律组织通过其行业自律规范对证券机构和证券市场进行的监管。证券业自律监管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市场参与者进行注册管理、准入管理和相应的持续管理;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和运作效率为出发点,处理争议,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2。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我国在自律性监管方面,主要是由成立的行业协会对会员实施管理。根据中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其会员。中国已于1991年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

根据中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李东方主编:《证券法学》,2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徐孟洲:《金融法》,108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万国华主编:《证券法学》,7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4]万国华主编:《证券法学》,227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5]叶林主编:《证券法教程》,24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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