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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第3页)

4。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受让方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价款。下列有关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的表述中,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的是哪个?(2007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2题)

A。受让方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B。受让方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C。受让方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

D。受让方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

【答案】B

5。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是哪个?(2007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1题)

A。公司章程。

B。公司分立。

C。公司债券的发行。

D。全部国有股权的转让。

【答案】AC

二、论述题

1。试述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2。试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3。试述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的程序。

延伸阅读

【相关阅读材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始于1990年。1990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产核资、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等八项要求,其中第二项提道:“对继续开办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该通知要求,1990年1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资综字[1990]66号),并于1991年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开展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的结果,1992年1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呈上了《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1992年3月该请示获得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2]13号文件转发。1992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名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资综发[1992]20号),具体贯彻国办发[1992]13号文件精神。1992年6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会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名发布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1992年7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1996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并上报国务院由总理以国务院第192号令签发。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成立后,又根据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了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为理清产权登记制度的发展脉络,笔者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收集了1990~2008年间关于产权登记的近百个文件规定,并对其进行了归纳整理,发现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90~1995年):产权登记工作从试点到全面展开,标志性文件是1990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1990年12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国资综字[1990]66号)、1992年5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国资综发[1992]20号)、1992年6月《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1995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在此期间,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国家海洋局在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了海岸带资源性资产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第二个时期(1996~2002年):产权登记法规从部门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标志性文件是1996年1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1996年9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2000年4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三个时期(2003年至今):国资委成立后的新时期,标志性文件是2003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4年10月《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点:(1)国有概念模糊。如何界定“国有”,在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泾渭分明的年代,在产权登记制度刚刚开始的时候,是不存在这一问题的,或者说这一问题不明显,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崛起,投资主体日渐多元化,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且越来越重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但是目前的产权登记工作则是按照会计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能否实际控制的原则,把国有投资主体能控制的出资全部界定为国有资本,这无疑扩大了“国有”的内涵,其本身就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从根本上影响了产权登记证的效力。(2)产权登记证存在法律效力问题。国资委一直是把产权登记证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来对待的。这一点从有关资料中也可以得到佐证。把产权登记证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来对待,就很难回避法理障碍。财政部企业司主编的《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就强调:“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不免除企业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的义务,因为前者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手段。”然而,企业之所以会积极办证,是因为企业觉得证件对它有用,例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如果没有看得见的好处,那么企业肯定不会积极办理产权登记证。正因为这样,现在资产评估立项制度已经改革了,产权登记证的作用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了,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产权登记制度如果不加以改革,要想普及开展几乎不太可能。(3)产权登记证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产权登记证到底应该归谁所有?是属于占有国有资本的企业,还是属于企业的出资者?这个问题一直不明确。笔者认为,如果产权登记证是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凭证,那么产权登记证就应该属于企业的出资者;如果产权登记证属于占有国有资本的企业,那么境外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证,是否还会涉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规章能否约束境外企业法人的问题。

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应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要明确产权登记的目的,也就是产权登记的性质、功能定位,或者说我们想建立一个怎样的产权登记系统。然后根据目的去设计、执行产权登记制度,同时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不断修正制度,确保用最好的方式、最低的成本实现最终目的。如果经过各种修正、调整,还是不能实现我们的最终目的,那么产权登记就必须废止或者换用别的方式。笔者认为产权登记应当是一个信息系统,而非一个监管手段,产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为国有资产监管提供必需的信息,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是第一位的。产权登记本身不应承担监管职能,它只有和其他监管措施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制裁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的,单纯依靠产权登记及通过“先产权,后工商”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不可能的,违规行为发生了,不给它办产权登记也于事无补,这一点已为实际情况所证实。对资产保持强有力的控制,莫过于将其登记造册,并根据资产变化情况实时更新记录。但是,登记未必适合所有的监管工作,例如登记制度对机动车管理来说非常有效,但是对流动人口管理来说就不够理想,传统的户籍制度也因此日益受到挑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登记能否成功实施,既要看被登记对象的特点,又要看反馈纠偏措施是否有力,机动车登记制度之所以能有效执行,就是因为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违规就会有很高的被抓风险。目前的产权登记信息过于简单,要把产权登记建成一个综合性的、完备的信息系统,必须与现有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相结合。从首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到现在,我们已经建立起了比较成熟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在既有财务会计信息系统之外,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维持一套产权登记系统是毫无意义的,不仅增加了政府和企业的负担,而且本身就是国有资产的一种低效率运行。目前产权登记的信息与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着高度重复性,依托现有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开展产权登记,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信息共享,可以更好地完成国有资产监管的使命。同时,必须改革产权登记办理机制。目前所有的产权登记工作一律由国资委负责,工作量非常大,国资委早已不堪重负,单纯依靠增加人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既然投资决策权、某些股权变动审批权可以交给企业集团,那么为什么产权登记工作不可以适当地放权呢?另外,我们还必须大力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尽管产权登记工作细致具体、业务烦琐,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但不能因此就忽视对它的理论研究,产权登记制度的背后隐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要设计一套合理、有效的产权登记制度,必须开展专题研究和实地调研。[3]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黄茹原、曲森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载《经济研究参考》,2010(30)。

[2]载vip。fo。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463456,访问时间:2012-05-20。

[3]李晓、孙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发展回顾与改进思考》,载《财会月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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