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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第2页)

1。试述我国《价格法》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发挥其在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方面的作用。(1999年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2。试述《价格法》的作用。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3。试述政府定价的听证制度。

4。如何通过《价格法》调控价格总水平?

5。价格监督有哪些形式?

延伸阅读

【相关阅读材料】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这是在全国人大审议修改时新增的一款,这项规定表明,价格法中的“价格”一词,包括两个方面的价格,即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也就是能够进入市场交换领域,作为交换对象出现的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另一种是收取费用的有偿服务。

价格法中,又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分别作了法律上的界定。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这是将商品以是否具有实物形态作为标准进行划分,从而概括了所有的商品,一种是占有一定的空间,具有实物形态的进入商品交换领域的各种产品;另一种则是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却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即无形资产。这种对商品价格的概括,反映了现代经济的特点,将无形资产列于其中是科学的、合理的,无形资产虽然不具实物形态,但它可以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是有价格存在的。当然,无形资产的权利要借助其他的实物形态来实现其价值,比如,商标权要借助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但这只是商标权的一种特点,并不改变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自身价值的本性。同时,以无形资产这样一个概括的表述方式比逐项列举其具体种类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更为周密、防止疏漏,能适应无形资产新的发展。关于服务价格,则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这样就与其他性质的服务加以区别。

关于服务价格,应当对有偿服务收费进一步理解,属于企业经营所收取的费用比如旅店收费、修理业收费,理所当然地认为属于服务价格;还有一些服务收费只是补偿实际消耗或者只是补偿部分消耗的,也应当作为一种特定的价格形式,对其以价格对待。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由经营成本、利润、税金构成。例如,邮电资费、房屋租赁费、理发、照相、洗澡等各种居民生活服务收费、各种修理收费、文化娱乐收费、旅游收费、仓储收费、公证服务收费、中介代理服务费等。二是现行所称的各种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其特征是:收费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即其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非营利为目的;收费依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收费的制定必须以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教育政策为依据;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所反映的是服务性劳动的部分补偿。这类收费主要有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培训费、咨询费、检验费、鉴定费等。此外,现行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由于复杂的原因,对其规范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2年)

5。《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7。《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

[1]引自北大法宝经典案例评析: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6)京铁民初字第9号(2006年8月16日);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6)京铁中民终字第54号(2006年11月23日)。

[2]《中华人民价格法释义》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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